震惊全城的三水杀婴(未遂)案尘埃落定。杀婴母亲周某犯故意杀人罪被三水法院一审获刑2年。该案的判处结果在“新三水”论坛发布后,引发网友热烈争论,逐渐形成了判决太轻派和适当两派。(2010年10月27日佛山日报)
那么,“割喉案”该重判还是轻处?其法理依据何在?
父母或其他亲属侵害初生儿生命的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为“溺婴”。从古代延续至唐宋明清,一直到民国时期,溺婴习俗在我国一些农村等落后地区广泛存在,其根据在于古人认为子女是父母的私产,“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父母自然有权处置。
在新中国成立前及成立后的相当长时期内,尤其是农村或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长期以来一直认为“溺婴”行为不是犯罪行为。随着法律的普及,现行法律对生命权予以严格保护,禁止任何人非法剥夺。对于“溺婴”行为法律上通常以故意杀人罪来定性。法律上一般认为人的生命始于出生,如果胎儿脱离母体时能独立呼吸,就认为是自然人的出生,该新生婴儿就成为了法律意义上有生命的自然人。对于有生命的自然人,均属刑法保护的对象。只要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不管侵犯什么样的对象,哪怕是刚出生的婴儿,也不影响犯罪案件的定性。
但是,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目前人们对“溺婴”行为的否定评价和普通故意杀人案相比仍然不十分严厉。因为从亲情角度考虑,生母对亲生婴儿都有本能的爱,一般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会亲手杀死亲生子女。这类案件形成了它特殊的作案动机。例如未婚女青年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而杀死自己的婴儿(“割喉案”即是);有的母亲受到重男轻女思想的毒害或亲属的压力而杀死女婴;有的则由于初生婴儿患有先天性的疾病或先天性畸形,担心将来成为家庭的负担而将其杀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法律的角度上讲,“溺婴”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比较,无论是犯罪的起因、动机的卑劣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对社会治安的危害程度来看都有较大的区别,量刑上一般采取从宽处理的原则。
另一方面,我们的法律虽然讲求惩罚功能,但更强调矫治和养成功能(亦称教育功能)。刑罚不仅是对犯罪人的一定权利和利益的剥夺,而且还表明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行为的否定的评价,道义上谴责犯罪分子,这对于犯罪人以及其他人都寓有教育的意蕴,如果没有教育这一因素,刑罚同样不成其为刑罚。
在这个意义上,对割喉案从轻处罚是有法理依据和群众基础的,因为即便是不处罚,也没有人愿意效仿杀害自己的亲生骨肉,毕竟血浓于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