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原告向法院起诉,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如果原告选择管辖法院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受案法院将不会受理,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将白白耽误自己的时间。同样,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如认为受案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有权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由法院作出裁定。因此,当事人起诉或应诉,正确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是首先应做的工作。
第一步:确定地域管辖法院
确定地域管辖法院,即确定由哪一地的法院受理案件。
《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地域管辖规定: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步:确定级别管辖法院
确定地域管辖法院后,下一步即是确定由该地域哪一级的法院受理案件。我国存在四种级别的法院,第一级是基层人民法院,第二级是中级人民法院,第三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第四级是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不同的。实践中,绝大部分行政案件不会重大、复杂到由最高人民法院一审,故确定案件级别管辖法院就是在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中选择。
《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包括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法院及级别管辖法院确定后,案件管辖法院即可确定。如果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考虑诉讼方便程度及其他因素,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