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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6233    更新时间:2010/11/15
  民事案件原告向法院起诉,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如果原告选择管辖法院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受案法院将不会受理,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将白白耽误自己的时间。同样,被告如认为受案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有权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由法院作出裁定。因此,当事人起诉或应诉,正确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是首先应做的工作。
 
第一步:确定地域管辖法院
  确定地域管辖法院,即确定案件由哪一地的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步:确定级别管辖法院
  确定地域管辖法院后,下一步即是确定由该地域哪一级的法院受理案件。我国存在四种级别的法院,第一级是基层人民法院,第二级是中级人民法院,第三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第四级是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不同的。
  《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实践中,绝大部分民事案件不会重大到由最高人民法院一审,故确定案件级别管辖法院,就是在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中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3月31日公布、2008年4月1日起执行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作了规定,根据上述标准,符合由该地域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应向相应法院起诉,否则应向基层法院起诉。
  ◆根据上述标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湖北省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武汉、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2、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为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案件;
  5、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的案件。
 
  地域管辖法院及级别管辖法院确定后,案件管辖法院即可确定。如果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考虑诉讼方便程度及其他因素,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举例说明,武汉市某企业与宜昌某开发商因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纠纷,欲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开发商退还购房款200万元及相应利息,因商品房在宜昌市西陵区,根据《民事诉讼法》“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专属管辖规定,此案地域管辖法院为商品房所在地法院即宜昌市法院。根据级别管辖规定,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于本案诉讼标的为200万元以上,且一方当事人不在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故此案级别管辖法院应为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本案为专属管辖,故管辖法院只能为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家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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