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房地产民事案件
第一步:确定地域管辖法院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抵押、确权、侵权等纠纷,房屋买卖、互易、赠与、租赁、抵押、征收、拆迁、确权、侵权等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施工行为地)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房地产合作开发,物业管理等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因建筑物或工程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筑、房地产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如约定有效,应向约定管辖法院起诉。当事人约定管辖,只能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的一个法院管辖,且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否则约定管辖无效。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协议管辖无效。
第二步:确定级别管辖法院
详见本网站“诉讼指南”栏目《民事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一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建筑、房地产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湖北省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建筑、房地产民商事案件:
1、武汉、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2、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为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案件;
5、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的案件。
◆其他建筑、房地产民商事案件一审由基层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法院及级别管辖法院确定后,案件管辖法院即可确定。如果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考虑诉讼方便程度及其他因素,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二、建筑、房地产行政案件
第一步:确定地域管辖法院
◆建筑、房地产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一般包括对地方政府对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对政府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对房产管理部门房产登记行为不服,对房产管理部门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行为不服,对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的行为不服等。
第二步:确定级别管辖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建筑、房地产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建筑、房地产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包括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建筑、房地产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建筑、房地产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法院及级别管辖法院确定后,案件管辖法院即可确定。如果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考虑诉讼方便程度及其他因素,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