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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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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律师注意事项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2432    更新时间:2010/10/23
  1、聘请“真律师”,谨防“冒牌律师”。
  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却以律师名义执业,可称之为“冒牌律师”。
  律师与“冒牌律师”在学历条件、执业资格、执业合法性、法律服务水平及服务保障方面,均有较大区别。国家对律师的准入门槛规定了较高的条件,规定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方可取得资格。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为具有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可见,律师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或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至少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一年。而“冒牌律师”则不具备上述条件,不可能为当事人服务好。律师执业受法律保护,而“冒牌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被法律禁止。
  判断对方是否为律师,可请其出示律师执业证,注意查看证件上“持证人姓名”是否与本人相符,证件上照片是否与本人相符,“执业机构”是否与所在律师事务所相符,证件上是否盖有省级司法厅“律师执业证注册专用章”,证件是否经省级司法厅注册处于有效期,并可登录省级司法厅网站或省级律师协会网站查询是否有此律师。
  发现对方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会将会责令“冒牌律师”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发现对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当事人可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举报,司法行政部门将会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尽量聘请对拟委托法律事务有专长的律师。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对律师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实践证明,那种什么业务都做、“万金油”式的律师不可能为当事人真正服务好。为了争取好的代理效果或服务效果,当事人应尽量聘请对拟委托法律事务有专长的律师。
  3、应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向律师事务所交纳律师费,不应与律师个人签订委托合同,不应将律师费交给律师。
  《律师法》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后,形成与律师事务所的合同关系,而不是形成与律师个人的合同关系,是由律师事务所履行委托合同,而非由律师个人履行委托合同,经办律师是受律师事务所指派负责具体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其行为为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律师事务所承担,这有助于保障委托人权益。
  为了保障案件代理的顺利进行,维护自身权益,当事人应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并交纳律师费,而不应与律师个人签订委托合同并交纳律师费。根据现行规定,律师事务所收取当事人交纳的律师费时,应当开具发票,发票上应盖有税务部门统一编号的律师事务所发票专用章。
  4、律师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律师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在湖北省,湖北省物价局、司法厅联合制定了《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对湖北省律师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作了具体规定,该标准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如律师事务事务所超出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则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律师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5、律师费收费方式。
  律师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可以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服务的性质、双方意愿协商确定。
  计件收费即按案件或法律服务件数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一般按小时或天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时间,包括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它法律事务的时间。
  6、诉讼案件律师费分阶段收费。
  民事、行政案件一般包括一审、二审及执行三个阶段,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一审的,所付律师费为一审阶段的律师费,不包括二审及执行阶段律师费,如委托同一个律师继续代理二审及执行,还需支付二审及执行阶段的律师费。
  7、律师风险代理的适用。
  所谓律师风险代理,即律师费与律师代理效果相挂钩,律师完成约定代理目标的,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相应律师费,律师未完成的,不收取律师费或收取少量律师费。
  实行风险代理,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风险代理律师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代理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禁止下列案件采取风险代理: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案件,工伤赔偿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8、不属于律师服务费,应由委托人承担的费用。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应由委托人承担。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查档费、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9、律师服务收费争议的处理。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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