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不袭用“国家赔偿”的说法,改用“政府赔偿”。政府赔偿与国家赔偿为同义使用,政府赔偿称谓,相比国家赔偿,更能体现该类赔偿的实质。分析政府赔偿仍然依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
首先对于《国家赔偿法》名称进行探析。国家机关这一说法不太准确。哪些才是国家机关?除了政治机关,难道社会组织、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生活组织,等等组织,都不可以称谓国家机关?能够被看成国家机关的,不应限于政府机关。政府机关只是国家机关之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因此,国家机关应恢复本来含义,即一个国家之中各种类型的组织。政府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该部赔偿法规范部分政府机关的职权行为,对职务侵权给予赔偿,该部法律以政府赔偿法命名为妥。《国家赔偿法》应改名《政府赔偿法》。
政府赔偿即是政府机关的职务侵权赔偿。《国家赔偿法》除名称上改为《政府赔偿法》外,该部法律各个条款的表述也应由国家赔偿改为政府赔偿。如: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赔偿的权利,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政府机关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政府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对称谓进行改变,涉及到该法的许多条款,无需一一列举。
从结构来看,政府赔偿由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组成。行政赔偿为行政机关职权侵害的赔偿,为政府赔偿之一,受《政府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调整、规范,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司法赔偿为司法机关职务侵害的赔偿,为政府赔偿之一,受《政府赔偿法》调整、规范,适用司法决定程序。政府赔偿不是行政赔偿的同义,包括了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
将国家赔偿改名为政府赔偿,恢复了该类赔偿的本义,名副其实。国家赔偿称谓已有很长时间,国家赔偿意即国家给予的赔偿。但实际实施侵权行为的是政府机关,而不是国家。实际给予赔偿的是政府机关,而抽象的国家未作出赔偿决定。国家与政府不是同一概念,不是同一主体、同一事物。政府只是国家的构成部分之一,履行着政治职能,国家是政府、各个组织以及个人的集合体。笼统说国家赔偿,就涉及到政府、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赔偿,而实际上该赔偿除政府机关外与其他组织和个人无关。因此,国家赔偿提法太笼统,不准确。以政府赔偿称谓该类赔偿,符合该类赔偿的实际情况。政府赔偿成为明确,侵权的是政府机关,给予赔偿的也是政府机关,政府赔偿名副其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