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公民代理大量出现,并逐年上升。据统计,自2006年1月以来,福建光泽法院每年受理民商事案件600-700件,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约400-500件,其中委托公民代理人的近100-130件,占全部代理案件的30%,有的公民一人全年代理民商事案件达30件。
笔者调查发现,目前光泽县的公民代理主要存在四个方面问题:
一是缺乏有效管理,引发不良竞争。一些公民代理人私定收费标准、任意确定收费项目,又不承担管理费用、税费,使法律市场的严格准入制度受到破坏,甚至有律师、法律工作者、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公民身份代理案件,扰乱市场。他们表面不收费,却以向被代理人报销各种费用的形式变相收费。
二是代理人滥用代理手段,阻碍法院处理案件。个别代理人为取得案源向当事人吹嘘自己与法院有关系,提高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心理预期;公民代理多数实行风险收费,有的公民代理人为获取高收益,不愿在调解上让步,造成调解难度加大;有的公民代理人为了重复收费,怂恿当事人上诉。由于诉讼技能和法律知识的欠缺,公民代理案件败诉率较高,败诉后推卸责任,指责法院裁判不公;个别公民代理人曲解法律,挑唆当事人非正常上访,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诉累。
三是个别老上访户利用公民代理牟取经济利益,制造事端。个别老上访户凭借与法院、政府机关打交道的经验,逐渐演变为具有职业化倾向的公民代理人。他们鼓动当事人以相互串联、非正常上访、向媒体片面披露案情等手段,给审判施加压力,谋取不正当利益。由于他们的介入,部分原本可调解的案件无法调解,成为信访案件。
为规范公民代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公民代理进行规范:明确公民代理人的范围,应由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关的社会团体、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担任代理人。明确公民代理人的条件,如有一定的法律素养、品格优良,无违法犯罪记录等;明确规定公民违法代理的责任,公民代理人从事有偿诉讼代理,按非法经营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杜绝未取得执业律师资格和法律工作者资格的公民个人从事有偿诉讼代理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