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说: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祸福。最近,赵先生对这两句古语可谓有深切的感受。同时,从赵先生经历的医疗纠纷案中,也让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有了了解,那就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如果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拿不出无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就要承担相关的责任。
案例回放
一天,年届不惑的赵先生吃完饭后,朋友开车送他回家,当走到离家不远的十字路口时,一辆由东向西行驶、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车与赵先生乘坐的由东向南行驶的车相撞,造成乘车人赵先生受伤,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对方车负全责。后经诊断,赵先生胫骨骨折并住院治疗,由医院用钢板行内固定术,一年后再将钢板取出。
经调解,交通肇事赔偿事宜于事故发生后半年就解决了,对方也支付了赵先生二次手术的费用,赵先生就等二次手术将钢板取出了。
按说,事情至此就结束了。但还未到二次手术时间,赵先生复诊时发现行内固定术的钢板断裂了。车祸中受伤本已不幸,手术后植入体内的钢板又断裂,真让赵先生痛苦不堪。与医院多次协商未果,赵先生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对其人身伤残损失予以赔偿。
审理中,医院称其在医疗过程中无过错行为,不应对赵先生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确定赵先生的伤残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对赵先生伤残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要求医院把赵先生的所有病历资料全部提交。经鉴定,赵先生因内固定的钢板断裂造成十级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但医院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不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最终,法院认为,造成赵先生十级伤残与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决医院赔偿赵先生的各项损失共计73600余元。
律师点评
马颖秋律师评析: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公民、法人、承担民事责任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公民、法人需要有过错;二、公民、法人侵害了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人身权利;三、公民、法人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人身造成了损失;四、损失与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证据规则也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即要求受害人对构成上述四个要件进行举证。我国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也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在证据方面,由于所有案件材料保存在医院中,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患者很难举证,所以,法律及相关证据规则也作出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患纠纷案,法院即是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证据规则的规定,要求医院对其医疗行为与赵先生的伤残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医院没有对其行为与赵先生的十级伤残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行为举出证据。所以,判决医院承担赵先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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