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车辆既买了交强险,又买了商业保险,保险公司要不要理赔精神损害?请求权人是否可以选择在哪个险种中理赔?保险公司按照驾驶人所负事故责任比例对车损进行理赔是否合理?
5月25日,从无锡市中级法院获悉,该院已审结这起保险公司与车主徐先生的保险合同纠纷案。
车主徐先生把车挂靠在宜兴一家修配厂。徐先生通过汽车修配厂为其所有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等。2008年12月,徐先生驾车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了双方车辆损坏及三轮车车主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该起交通事故由徐先生负主要责任, 三轮车车主负次要责任。为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三轮车车主将徐先生、修配厂、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经法院认定,三轮车车主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22万多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三轮车车主12万余元;不足部分应由徐先生赔偿,修配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为此前已为自己车买了保险,徐先生就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遭到拒绝。2010年1月,徐先生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10万余元。
审理后,一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徐先生8万余元,在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内赔偿3100余元。
“依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理赔。”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称,此外,保险公司针对车辆损失也持异议,认为即使需要理赔,亦应按照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徐先生则认为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理赔。
案件中,保险公司要不要理赔精神损害?请求权人是否可以选择在哪个险种中理赔?保险公司按照驾驶人所负事故责任比例对车损进行理赔是否合理?
“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资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车主徐先生有权选择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优先赔偿,对物资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针对保险公司所称按照驾驶人所负事故责任比例对车损进行理赔的约定条款,法院则认为按该条款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此约定不符合保险法原理,与鼓励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也不符合投保人通过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的缔约目的,有违公平原则,该条款应属无效。据此,驳回了保险公司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