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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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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8600 更新时间:201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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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徐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XXXX51号。 受让方:李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陈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邵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探矿权基本情况: 1、探矿权证号:3500000XXXXXX。 2、勘查项目名称:福建省XX县XXXX矿区钼矿地质预查。 3、地理位置:XXXX钼矿点位于XX县城关1900方向,直距约15km处,隶属XX县XX镇XX村管辖。 4、图幅号:G50E005022,G50E004022。 5、勘查面积:6.86平方公里 6、有效期限:2005年2月4日至2006年2月4日 7、勘查单位:福建省XX地质大队 8、勘查单位地址:XX市溪北路68号。 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 1、保证所转让的矿产权具备下列条件: ①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②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③探矿权属无争议; 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在合同签订当天向受让方交付下列资料: ①转让方所持有的探矿权证; ②转让方具备转让条件的证明; ③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 ④全权办理探矿权转让及矿产勘查、开采的授权委托书; ⑤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3、必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将矿区进行清场,完整交付受让方使用; 4、本合同签订前有关该矿场的债权债务由转让方承担。 三、受让方义务: 1、向转让方支付转让费人民币40万元。按下列日期分期支付:首付款于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天内支付20万元;余款在转让合同经批准转让,并办理探矿权证变更后,七日内支付20万元。 2、本合同签订后,由受让方办理相关探矿权转让手续及开工许可证等; 3 、保证按照国家有关探矿规定进行探矿。 四、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向受让方提供有关探矿权资料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2、若转让合同未经审批机关批准转让,应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前期转让费,并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及受让方前期投入的所有费用,本合同解除; 3、转让方在受让方支付全部转让费用后逾期10日不向受让方提供该矿场地的,应返还全部转让费用及受让方前期投入的所有费用,并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 五、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转让费用,除应补交使用费外,应向转让方支付人民币伍万元的违约金。 六、侵权风险责任承担条款 1、转让方应当保证自己是本合同转让探矿权矿区的合法探矿权人,而且在合同订立时尚未被探矿权转让他人。否则,由此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由转让方承担法律责任;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他人就该矿区探矿权提出异议,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转让方承担,除应全额返还受让方前期投入费用、转让费用外,还应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丽水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审批管理机关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转让方: 受让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颜律师:1380951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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