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目的: 。 第二条 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共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四条 合伙企业经营场所: 。 第五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一)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住所: ; 出资方式: 计人民币 万元。 (二)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住所: ; 出资方式: 计人民币 万元。 (三)合伙人于 年 月 日前缴付出资。
出资额没有实际缴付的,不能算合伙人已经出资。 出资额中以实物出资的;合伙企业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实物过户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出资额中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合伙企业应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知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 (三)有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和优先购买合伙企业的新增资金,但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合伙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七)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九条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委托合伙人 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共 名; (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对合伙企业事务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十条 合伙人入伙、退伙。 (一)合伙企业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合伙人退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四)此条款未详尽的,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章执行。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 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业解散时,依据《合伙企业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表;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 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及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二)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合伙人签字后,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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