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办理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庄某、张某系夫妻,婚后二人购买广州白云区商品房一套。2013年12月,庄某、张某同陈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售,合同约定:陈某交付房屋购买定金30万,余款待该房屋产权证办理下来双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一次性交付。后由于房价上涨,庄某、张某想收回该房屋不再出售。陈某无奈提起诉讼,庄某、张某辩称该房屋未办理产权证就转让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有关规定,属无效合同应予解除。
合议庭意见: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合同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律师说法: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办理产权证并不是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虽然我国有法律明确规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出卖人必须是登记的产权人,但是本案中,买卖双方有约定房产证办好后双方办理交割,所以本合同属于附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当出卖人获得产权时合同就生效,应履行过户登记手续。庄某、张某夫妻的行为不受法律支持,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样的情况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依然适用,开发商同样不能以未取得房产证而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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