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实际提供的借款金额与借款合同约定不一致,怎么处理?
基本案情:
徐先生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通过朋友介绍,向有闲余资金的郑先生借款200万。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徐先生向出借人郑先生借款本金200万,并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月息利率2%。
借款当日,郑先生通过银行转账,向徐先生支付200万借款。
徐先生向郑先生出具《收到借款收据》,确认收到郑先生借款200万元本金。
后因徐先生未能按期还款,遂郑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偿还2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诉讼中,徐先生提供借款当日,徐先生向郑先生转账8万元的银行流水。徐先生称,借款当日,郑先生实际只向其支付借款192万元,借款利息8万元,已在借款当日支付给郑先生,借款本金实际为192万元,并应按192万计算利息。
郑先生则认为,该8万元,是徐先生的提前还款,并非利息。
张美玲律师观点:
本案中,《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0万元。虽然郑先生提供了借款当日,其向徐先生转账200万元的银行流水,证明其支付了出借款200万元。但是在借款当日,借款人徐先生向郑先生转账8万元。该8万元,正好是200万借款2个月的利息。案件实际发生的事实,与徐先生说法一致。出借人在借款时,已经预扣了借款利息,借款人实际提供的借款金额并非200万元,而是192万元。利息是因为借款人使用借款、占用该资金而支付给出借人的回报,如在款项出借时,即扣除利息,于法无据。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出借人在提供借款时,已经把借款人因使用借款而支付的利息预先扣除的,应按实际借款金额返还本金及计算借款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