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娟跟男朋友参加朋友的生日会,因为时间太晚就没回家,去小旅社开了房间,半夜小娟迷迷糊糊去厕所,出来后走向了旁边的那个虚掩着门的房间,这个房间不是自己的房间,迷糊中跟人发生关系后,发现不是自己的男朋友,小娟觉得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向公安机关报案,那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吗?我们不妨从强奸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依据我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我们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而是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虽然没有使用暴力手段,但他明知道小娟不是自己的性伴侣,还与之发生性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和奸淫的目的。其完事后便穿衣服起身准备离开和还没等小娟回过神来就一溜烟跑了的行为,更进一步证明其主观上具有故意奸淫的目的。实际上属于利用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即利用小娟误以为其是自己的男友而不知反抗,与小娟发生性关系。受害人小娟之所以自愿与其发生性行为,是因为小娟误以为该青年男子是自己的男友,是小娟对性行为的实际性质产生错误认识,所以没有反抗。本案实际是犯罪嫌疑人利用是在小娟误以为其是自己的男友,在违背小娟真实意志状态下,乘机实行的奸淫行为。
尽管本案从表面上看,犯罪嫌疑人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奸罪中常见的手段,受害人小娟没有反抗行为,好像案件不构成强奸罪。但我们如果从强奸罪的立法本意出发来分析,就不难得出,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只是在具体量刑时,应当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