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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法”修正案通过 医护重大疏失致死伤才刑责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5114    更新时间:2012/12/18
东南网12月14日讯 据台湾媒体报道,“行政院”会昨天通过“医疗法”修正草案及配套的“医疗补偿法”草案,未来医护只有在故意,或开错刀、给错药等重大疏失并致病患死伤,且非属特殊情况,才担负刑责;并尽量导引以民事赔偿、基金补偿解决。

  “卫生署副署长”林奏延举例,除故意外,像左脚开成右脚、癌症病患用药剂量过高致伤亡等明显疏失,医护才有可能担负刑责;同时也须审酌客观情况,像偏远山区游览车坠谷意外,若伤患同时涌进医护、设备均不足的地区小医院,即须衡量其医疗水准、设施。

  至于一些无法判定是否属医疗疏失的灰色地带,“补偿法”草案也明定由“卫生署”成立补偿基金,一年规模约十到十二亿元新台币,并明定审定补偿原则须于两个月内完成。至于补偿基金来源,当局出三成,另外则由医院、医护缴纳的医疗风险分担金,以及烟品捐等支应。

  陈冲于“院会”后指出,医疗补偿也可能产生道德风险问题,法案中虽已设计相关管控机制,但“卫生署”也须持续追踪;此次修法是动用社会资源处理特定形态纠纷,以后类似法案应先有白皮书论述,寻求共识,再来制定法规,以求立法过程更顺畅。

  台湾每年约有36名医师被刑事起诉,医界抱怨成罪人,也造成医师出走。为使医病双赢,政府拟具“医疗法”第82条之一修正草案。

  配套的“医疗纠纷处理及医疗事故补偿法”草案则明定医疗纠纷的强制调解及补偿机制,亦即,民众如遇医疗纠纷须先进入调解程序,如调解不成、且属无法判定责任归属、处于灰色地带的医疗事故,即可申请补偿。

  林奏延解释,医师或医疗机构有明显错误,或属病人因素、病人的自然病程,均排除在补偿范围外;如调解不成、民众也不愿意寻求基金补偿,才可进入民事、刑事诉讼。

  草案也明定发生医疗纠纷时,医院需成立关怀小组,由医院法务、社工等对病患即时说明沟通;病人如要调阅病历,医院须两日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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