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
公安部门针对现行犯或是重特大行为分子结构,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能够先拘押:
(一)已经准备违法犯罪、推行违法犯罪或是在违法犯罪后及时被发现的;
(二)受害人或是到场亲眼见到的人指认他违法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是住所发觉有违法犯罪直接证据的;
(四)违法犯罪后妄图自尽、逃走或是在逃的;
(五)有摧毁、伪造证据罪或是串供很有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身份、家庭住址,真实身份未知的;
(七)有流窜作案、数次犯案、结伙犯案重特大行为的。
一、拘捕前法定审理案件期限不超过37天
1.口头传唤、拘传延迟时间不可超出12小时;案件尤其重特大、繁杂,必须采用拘押、拘捕对策的,口头传唤、拘传不断的時间不可超出24小时。
2.对被拘留的嫌疑人,历经核查觉得必须拘捕的,理应在拘押后的三日之内,报请检察院核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责任人批准,报请核查批准拘捕的時间能够延长一日至四日。对流窜作案、数次犯案、结伙犯案的重特大行为分子结构,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责任人批准,报请核查批准拘捕的時间能够延长至三十日。
3.取保侯审時间,不可超出12个月。
4.监视居住時间,不可超出6个月。
二、拘捕后法定审理案件期限不超过7个月
1.对嫌疑人拘捕后侦察关押期不可超出2个月;案件繁杂、期限期满不可以结束的案子,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能够延长一个月。
2.对繁杂、疑难案件,采用技术侦查对策的合理期限期满仍必须再次采用技术侦查对策的,批准延长期限,每一次不可超出三个月。
3.对嫌疑人很有可能被判十年刑期之上酷刑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期满,仍不可以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州、市辖区检察院批准或决策能够再延长2个月。
4.发觉另有关键罪刑的,再次测算期限。
三、移送起诉法定审理案件期限不超过6.5个月
1.检察院移送起诉時间为一个月。重特大、繁杂案子,能够延长0.5个月。
2.更改所管的,更改后的人民检察院接到案子生效日测算。
3.公安部门收到检察院退还补充侦查的裁判文书后,理应依照补充侦查大纲在一个月之内补充侦查结束。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4.补充侦查结束移交检察院后再次测算提起诉讼期限,2次一个月和2次延长0.5个月,共3个月。
5.受害人对免诉决策的投诉,在7日之内往上一级检察院明确提出。
6.被不起诉人对根据刑诉法第173条第二项作出免诉决策的投诉,在7日之内明确提出。
四、一审至二审法定审理案件期限不超过17.5个月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理应在审理后2个月内判决,至迟不可超出3个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州、市辖区法院批准或是决策,能够再延长3个月,计6个月。
人民检察院更改所管的案子,从更改后的人民检察院接到案子生效日测算案件审理期限。
3.提到上告或抗诉期限10日。
4.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子,理应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结束,并移交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再次测算案件审理期限。
注: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能够补充侦查的频次,实践活动中人民检察院一般也就补查1次,再不好人民法院很有可能会提议人民检察院撒诉,它是无罪判决的另一种表达形式。
5.可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人民检察院理应在审理后21日之内移诉。
6.二审上告、抗诉案子,理应在2个月之内移诉。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州、市辖区法院批准或是决策,能够再延长2个月,计4个月。可是法院审理的上告、抗诉案子,由法院决策。
五、不记入审理期限的期限
1.对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内不记入审理案件期限。
2.延期审理:(1)必须通告新的见证人出庭,读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是现场勘查的;(2)检察人员发觉立案侦查的案子必须补充侦查,提意见的;(3)因为申请回避而不可以开展审理的。
3.中止审理:(1)被告身患比较严重病症,没法到庭的;(2)被告逃跑的;(3)自诉人身患比较严重病症,没法到庭,未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的;(4)因为不可以抵触的缘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