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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免妻子被判刑 十万余元“公关费”打水漂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749    更新时间:2010/11/5
    原本想破财消灾,没想到却被“掮客”诈骗十万,差一点人财两空的冯先生回想起当初病急乱投医的行为,十分懊恼。近日,经江苏无锡市开发区法院审理,冯先生通过诉讼要回了这笔“公关费”。

  2008年10月,冯先生的妻子因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心急如焚之下向好友景某求助。通过景某的介绍,冯先生认识了自称与派出所领导相熟的陈某,希望他能帮忙疏通关系,让他妻子能取保候审或判个缓刑。其实,陈某是一个缓刑犯,因为经常去派出所思想汇报而认识了几个民警。见冯先生这条大鱼上钩,他暗自高兴,心想这是个骗钱的好机会。于是,在短短一个月内,他先后向冯先生索要了7次共118000元的“公关费”,而事实上这笔钱中,除少部分被用于支付请客的餐费及其他花销外,大部分被陈某自己挥霍一空。更让冯先生着实生气的是在请客消费过程中,陈某从未提及“帮忙”的事情。

  2009年2月底,冯先生的妻子因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花了十多万元,却未能达到目的的冯先生恼火万分,便向陈某讨要这笔公关费。讨要未果之下,冯先生便向公安机关告发陈某,陈某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刑拘,由于案发时陈某属于在两年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旧罪与新罪数罪并罚,最终陈某因诈骗罪与非法收购赃物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陈某入狱后,冯先生根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向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返还自己支付的公关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由于在刑事诉讼阶段,陈某已退还冯某20000元,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陈某返还冯某98000元。

  冯先生因妻子触犯刑法,为使妻子能取保候审或判缓刑,不走正规的法律途径,却找到了自称有通天本事的尚在缓刑考验期的罪犯欲走歪路救妻,结果自然是白花冤枉钱,被骗去巨款,最终差一点落得人财两空;而骗子陈某不但不考虑自己尚在缓刑考验期内要认真改造,却只顾自己挥霍需要骗人钱财,害人害己最终也是难逃法网,自己锒铛入狱还得欠债还钱。这样的教训实在太值得他们铭记一辈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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