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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无罪赔偿
作者:未知    信息来源:转载    点击数:2676    更新时间:2012/6/3
现无“改判无罪赔偿”这一说法,过去也没有。但考察《国家赔偿法》有关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赔偿的情形,就可以归纳出人民法院改判无罪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规定了十四个国家赔偿案由, 其中:三、二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二审改判无罪的赔偿案件;四、重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赔偿案件;五、再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赔偿案件。 二审改判无罪赔偿,为一审法院判决有罪,二审法院改判无罪,赔偿义务机关是一审作出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重审无罪赔偿,为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之后作无罪处理,赔偿义务机关是一审作出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有罪判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赔偿义务机关是原作出有罪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二审无罪、重审无罪以及再审无罪,都是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因判决有罪而应予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这三种情形都是“改判无罪”,相应的,这三个国家赔偿案由可归于“改判无罪赔偿”。

  无论是二审无罪赔偿、重审无罪赔偿,还是再审无罪赔偿,都属于“改判无罪赔偿”。

  三种“改判无罪赔偿”,都发生于刑事诉讼中,有关人民法院都作出了有罪判决,赔偿义务机关都是相关的人民法院。这是“改判无罪赔偿”的共同特点。

  要明确的是,因判决而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只有刑事诉讼。其他的如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人民法院都不因判决而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这是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的一个特别之处,对此要特别注意。

  在二审无罪赔偿、重审无罪赔偿和再审无罪赔偿中,对于重审无罪赔偿要作特别的分析。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或者由一审法院改判无罪,或者由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或者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不一定都是由一审法院改判无罪。所以,《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而不只是规定:“一审改判无罪”,《国家赔偿法》的这一表述是准确的。所以,对于重审无罪赔偿而言,并不是严格的改判无罪,而是二审撤销一审有罪判决,发回重审后,可能由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来作出无罪处理。对于重审无罪来说,发回重审后,不一定是严格的由人民法院改判无罪,也可能由其他机关来“改判”无罪。

  将二审无罪赔偿、重审无罪赔偿和再审无罪赔偿作为一类来进行考察,都归为“改判无罪赔偿”,是有意义的。由此可以看出这三个案由的共通性,可以更好认识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因其有罪判决而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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