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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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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应直接受理商标或商号争议案
作者:程学琼    信息来源:转载    点击数:4240    更新时间:2012/7/2
前不久,美国苹果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之间的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尚无定论,近日,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姓名权纠纷也正式由法院立案受理。两个案子看似没有关系,但作为原告的美国苹果公司和美国公民迈克尔·乔丹却具有共性之处。对于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纠纷案,笔者认为该案不应当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双方的争议应当通过商标主管机关、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的法定程序予以解决。

  商标法对商标争议的救济途径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笔者认为,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解决民事权利冲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商标标识如果与他人的在先姓名权相同或者近似,的确可能出现一个商标权的行使与他人姓名权发生冲突的问题。对于在先权利的法律救济,商标法已经设置了专门的异议程序和争议程序,在先权利人可以通过这两个程序来保护其在先权利,阻止他人的不当注册。其中,法律规定商标异议期在商标核准注册前有三个月时间,商标争议期在商标注册后有五年时间。

  商标法实施三十年来,很多名人均通过商标法设置的程序保护了自己的姓名权,如“易建联YIJIANLIAN”商标、“刘德华”商标、“张学友ZHANGXUEYOU及图”商标、“姚明一代”商标等等。因此,迈克尔·乔丹不能以违反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推翻他人合法注册的商标权。

  按照商标法规定的程序,在商标核准注册前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并对异议结果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复审,也可以在核准注册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注册商标,两种情况下,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不服,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确权诉讼。商标法之所以做这样的制度设计,是考虑了商标权作为无形财产权具有和普通民事权利不同的特点,需要经过申请、审查、注册等一系列不同于普通民事权利取得的行政确认程序。实际上不仅中国,世界上几乎所有施行商标注册制度的国家商标法均是这样规定的。

  对商号争议的救济程序

  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主管机关予以纠正。因此,申请人认为如果被告侵犯其在先权利,也应当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处理。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本案乔丹体育的商标、企业商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直接受理范围。在此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三)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一方面应当告知原告(迈克尔·乔丹)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另一方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同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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