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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法律援助条例》明年2月1日起施行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153    更新时间:2014/12/5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昨日批准《福州市法律援助条例》,该法规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按照条例规定,9类情形申请法援无需提交经济状况证明。

    海峡法治在线-法制今报12月1日讯(记者 张梅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昨日批准《福州市法律援助条例》,该法规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按照条例规定,9类情形申请法援无需提交经济状况证明。

    据了解,经多年发展,福州全市已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受援面也不断扩展。2010年到2013年,福州全市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2万多件,有近3万人获法律援助,共挽回经济损失2亿多元,案件类型从传统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逐渐拓展到公证、司法鉴定、群众性纠纷调解等非诉讼事务领域。

    为保障弱势群体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条例对经济困难标准作了界定,明确了9类情形申请法援无需提交经济状况证明,主要为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予抚恤金生活的;正在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由政府提供帮助的;因实施见义勇为请求奖励或者主张民事权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前六个月平均月工资在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两倍以下的劳动者,申请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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