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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律师解读最高法院“恶意欠薪可判3年刑”司法解释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3546    更新时间:2013/1/25

就要过年了,这段时间成了劳动者讨薪的高峰期。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明确,对恶意欠薪者,可判3年刑。

哪些情形才能被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呢?拖欠多少劳动者、拖欠多少钱及拖欠多长时间就能认定为犯罪呢?日前,晚报记者采访了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何锡峰,他对该《解释》进行了解读。

解读1

逃避支付 虚构债务就可认定

什么样的行为是逃避支付的行为?这个在司法解释中是怎么规定的呢?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有4种情形就可认定为逃避支付:一是“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等等”;二是行为人逃跑的,藏匿的;三是隐匿、销毁账目,包括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相关材料的;四是其他方法。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不管使用什么方法,如果他的目的在于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都可认定为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形。

解读2

数额范围 欠薪3月达5000元就可认定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具有下面两种情形之一的,就要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就可追究有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一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而且数额在5000元到两万以上的;二是拒不支付10名以上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3万元到10万元以上的。以上行为最高可判3年。

解读3

后果认定 造成劳动者子女失学将判刑

司法解释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明确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达到以上标准最高可判7年。

解读4

责令支付 提起公诉前支付有望免除处罚

司法解释还规定,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如欠薪单位或者个体老板要想得到从轻处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司法《解释》中明确,如果是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如果在提起公诉前,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一审判决前也可以从宽处理,充分体现了一个宽严相济的司法精神。

解读5

讨薪找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恶意欠薪,“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被追究刑责。可是实践中,遭遇欠薪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找了清欠办找劳动监察,调解不成找信访办,不知道到底找谁。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直接责任。

在被欠薪的人群中,当事人会遇到一种情况,自己被老板拖欠了工资,到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回复“不予立案”。根据《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支付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实践中,责令支付的文件除了劳动监察大队向用人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生效《民事判决书》,以及各级信访机关向用人单位送达批转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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