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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首例律师维护取证权民事侵权案结案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64462    更新时间:2013/1/25
据兰州晨报报道: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方怀疑在事故中身亡的交通肇事者有替其子“顶包”的嫌疑,遂委托律师调查取证。但律师持有效证件前往医院调取证据时,几经交涉仍被拒之门外。为维护律师合法调取证据的权利,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状告兰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及其两名工作人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付因此侵权行为给该律师事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该案经不公开开庭审理后,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月22日,这起我省首例律师维护取证权民事侵权案件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该所律师以“没意思、无意义”为由放弃上诉,表示服判。

  2011年9月,临夏州发生一起致3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处理完结后,其中一名被害人家属认为,交警认定的对事故负有全责的肇事司机并非弃车逃逸后死在医院的大华(化名),而是另有其人。遂委托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调取大华入院治疗的病历档案。2012年7月20日,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征得该院医务科同意后,先后前往该院泌尿外二科以及病案管理科联系调阅病历事宜。但因病案管理科工作人员以“医务科与病案管理科是同级单位,其没有资格批准调取病历”为由拒绝律师调取病历。久铭律师事务所认为,该所调取大华的病历属于律师依法取证行为,医院有法定的配合义务却不履行,且经两次交涉医院工作人员态度极其恶劣,其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律师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当事人解除委托协议,给律师事务所造成了经济和名誉上的双重损失,遂将院方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认为,病历是一种不能随意公开的特殊公民个人信息,我国卫生部对此制定了《医疗机构病历规定》,而其他法律、法规对此并无规范。因此,医院将规定作为病历调取行为规范参照执行并无不妥。此外,按照《律师法》,律师仅有调查权而无取证权。故判律师事务所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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