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网吧通宵上网后猝死,法院判决网吧老板金某负次要责任,判赔18万余元,金某不服上诉。近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金某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2月23日晚9时许,27岁的周某独自一人到金华市区的一家网吧去上网。网吧的生意很好,大家都坐在自己的电脑前玩着游戏,没什么人注意到他。
16个小时之后,也就是2月24日下午1:30左右,周某离开座位,起身去了趟厕所,就再也没出来。
下午1:53分,同在网吧上网的郑某去厕所时,发现门打不开,才看见他倒在了里面:双脚在厕所蹲坑的台上,人侧倒在下面。
郑某马上出来,告知在金浪网吧吧台内上班的小宋,小宋查看后,觉得情形不妙,便连忙打电话向江南的网管郭某求助,郭某赶到网吧后报警,又叫了救护车。
但是医生赶到时,周某已确认死亡。
周某母亲、原告唐某认为,被告经营网吧,应当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即应为消费者提供消费时间等方面的提醒服务,也应为消费者出现的一些突发性事故提供服务,比如送医抢救、报警急救等。
为此,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网吧老板金先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周某非正常死亡的人身损害各项费用共计62万余元。
但网吧的经营者金某则表示自己已经尽了安全保障义务,“厕所中无水,地砖是防滑砖,周某并非因滑倒而摔倒。”且在周某上网期间,网吧也装有一款监管软件——净网先锋,功能为上网人员每连续上机超过3小时就在电脑右下端自动弹跳“你己连续上机超过3小时,为了您的健康,适当休息一下吧!”的温馨提示。
此案争议的焦点是:周某在网吧内死亡,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如被告应承担责任,其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丽水天平司法鉴定所会同浙江省公安厅、司法厅专家的鉴定结论认为,周某在上厕所过程中癫痫发作,向后跌到便池台上,右枕部着地,致头部损伤,使癫痫持续状态时间延长,脑部缺氧,从而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癫痫引发猝死);可排除颅脑损伤死亡,不排除心源性猝死。
婺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知自身的健康状况是否适宜长期通宵达旦的持续上网,但其未能自控,并最终导致死亡,故本案事故的发生,主要原因在周某自身。
同时,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对超时上网人员虽有建议休息的温馨提示,但对周某超时上网并未采取其他措施予以制止;在发现周某倒在厕所内后未及时报警抢救,故对周某的死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根据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相关事实,判处被告承担原告合理损失中30%的次要责任,赔偿原告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86182.14元,扣除己支付的20000元,余款166182.1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判决后,金某不服,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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