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法律新闻 | 法律法规 | 企业法务 | 刑事辩护 | 民事代理 | 建筑房产 | 交通事故 | 医疗纠纷
    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服务!宽达律师政和分所竭诚为你服务!福州律师网欢迎您!
2017年11月8日

联系地址:福州市台江区富力中心C1栋1202
企业传真:0591-87617693
联系电话:0591-87617670
联 系 人:颜隆海 13809516192
E-mail:710576545@qq.com
法律新闻 您现在的位置: 福州律师网 >> 法律新闻 >> 律所新闻 >> 正文
不明身份人员竟频繁骚扰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491    更新时间:2013/1/5
2012年12月20日起,安徽王琳律师事务所多次遭不明身份人员封堵。据该所主任王琳回忆,事发当天,一名丁姓男子自称是该场所出租人的债权人,要求封闭律师事务所。
        2月31日,记者在王琳律师事务所采访时,两名男青年闯了进来,声称要“奉陪到底”。王琳报案后,二人踪影全无。此后,丁某向记者表示,律师事务所被封事件与自己无关。
律师事务所来了一名“债权人”
        2009年,安徽王琳律师事务所经安徽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登记住所位于阜阳市清河东路京九商城2号楼5楼,办公场所系租赁使用,房东名叫乔林(化名),房屋产权属乔林私人所有。
      2012年12月20日上午,丁某带领四五名青年闯入该律师事务所。丁某自称是乔林的债权人,要求封闭王琳律师事务所的经营场所。阻止无效的情况下,王琳报警。
         110民警赶到案发现场后,对嫌疑人进行了劝阻,但就在当天下午,有人用铁链锁住了王琳律师事务所的大门。
次日,王琳再次报警,110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案件移送至文峰路派出所。民警在案发地点拍摄了照片,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10多天来律师事务所屡遭封堵
          2012年12月23日下午,律师事务所的大门再次被人用铁链锁住,人员身份不明。
无奈之下,王琳再次到文峰路派出所报警,该所民警前往现场收集证据。
         据王琳介绍,此前,有人要将该所的执业律师驱逐出办公室,并扬言如果相关人员不离开,他将直接把人锁在办公室内。无奈之下,律师们只能暂时离开。
        2012年12月26日,封堵事件再次发生,王琳再次到文峰路派出所报案。
        2012年12月31日,安徽王琳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上班时,发现大门再次被人锁住,还捆扎了大量铁丝。
不明人员表示“奉陪到底”
         2012年12月31日,记者在安徽王琳律师事务所就此事进行采访时,两名男青年突然闯了进来,气势汹汹地问:“大门什么时候开的?”
“我今天上午开的。”王琳回应称,公安机关正在对此事进行调查,希望对方能和自己到派出所一趟。随即,王琳拨打了报警电话。
两名男青年见状,回答道:“可以,我们奉陪到底。”随后,两名男青年离开现场,消失得无影无踪。
丁某称此事与他无关
           针对王琳反映的问题,记者拨通了丁某的电话。据丁某介绍,安徽王琳律师事务所大门被封堵一事,完全与他无关。“我不认识王琳,从来没有打过交道。”
          丁某向记者坦言,安徽王琳律师事务所的房东乔林确实欠了他的钱。
        2012年12月31日下午,记者就相关情况采访了文峰路派出所所长郑磊。郑磊称,他尚不知道此事,了解相关情况后会向记者反馈。
律师:封堵事件触犯了法律
           几天来,安徽王琳律师事务所的遭遇受到同行们的关注。他们表示,安徽王琳律师事务所系合法经营单位,依法享有对租赁房屋的合法使用权,以上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团体及个人的非法干涉。丁某若与乔林存在债权纠纷,应依法向乔林主张,与王琳无关。封堵事件,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闻录入:fzlawyer    责任编辑:fzlawyer 
  • 上一条新闻:
  • 下一条新闻:
  • 版权所有 © 福州律师网,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
    地址:福州市台江区富力中心C1栋1202 企业传真:0591-87617693 电话:0591-87617672 联系人:颜隆海 13809516192 Email:710576545@qq.com
    网站备案号:闽ICP备202300553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