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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肇事后逃逸 保险公司交强险能否免赔
作者:未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998    更新时间:2012/5/20
近日,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庭前调解过程中,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案件的基本事实是,2012年4月3日夜间,谢某驾驶一辆摩托车与行人邵某发生相撞,造成谢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谢某驾车逃逸现场,后经交警侦查将谢某抓获归案。经调查,谢某系无证驾驶。据此,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肇事摩托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死者邵某的亲属将谢某和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对其进行赔偿。

  案件的调解经过,该案在调解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谢某是无证驾驶并逃逸,拒绝赔偿。理由是:一是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在答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09】民立他字第42号函中,认为《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财产损失包括因人身伤亡而产生的各种经济损失,如果是无证驾驶造成事故,应当属于该条规定的免赔情况,受害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二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全省各地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指导意见会议纪要中也明确规定,无证驾驶、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也不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而受害人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因该案件争议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笔者认为,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还是省高院的会议纪要,并不属于司法解释,没有普遍的法律效力。而且将财产损失扩大解释为包括人身伤亡损失,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强险条例》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也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虽然谢某是无证驾驶并逃逸,但是保险公司仍应该进行赔偿。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考虑机动车一方是否有过错,无论是无证驾驶或逃逸保险公司均不应免责。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是保险公司的绝对免责条款。再次,本案中,谢某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谢某追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强令推行的保险,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所以只有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才可以免责。

  调解感悟:近一年多来,我院在审理无证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保险限额内首先赔偿受害人,四件案件两级法院最终裁判结果为三种,即有判决不支持的,有判决支持的,有判决按责任分担的。面对这样的结果不得不让人寻味……法律的严肃性何在,法律的威严何在,法院又如何对保险公司作出解释。而更耐人寻味的是,全国更是出现多种多样的判决。最高法院的答复,省高院的会议纪要,作为法律的最高执行机关,作出那种理解,不得不让我们这些基层法官感到深思和吃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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