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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引发一起遗产继承大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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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769 更新时间:2010/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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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出车祸死亡后得到一笔赔偿金,没想到这笔钱却引发了死者家庭内部的一场遗产大战。死者之子将其叔叔和两个姑姑都推上了被告席。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判令原告分得死者遗留赔偿款的62.5%,三被告各分得12.5%;三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医药费、丧葬费4000余元等。 2009年2月2日,市民兰卫国与案外人温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兰卫国于同年6月2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交通队认定,温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兰卫国负事故次要责任。后经诉讼,温某及保险公司共计赔偿兰卫国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其他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万元和夏利车一辆,其中有11万元已经执行,剩余16万元在法院处保管。此后便涉及到遗产分割问题,由于兰卫国于2002年离婚,且其父兰胜伟于2009年11月25日病故,所以继承人只涉及兰卫国的儿子兰坤与兰卫国的三个兄弟姐妹。兰坤提出,他的两个姑姑已从其处分别领取了5000元及2万元,此款应在分割时予以减除,而且为支付兰卫国生前医疗费及死后办丧事共支出7万余元,也应在继承款中减除。该提议引起叔叔和姑姑的不满,双方对继承款的分割产生争议。兰坤为此将叔叔兰建国和两个姑姑兰晓菊、兰晓丽告上了法庭,要求对父亲兰卫国死亡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其他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万元(保险公司已先行赔付1万元)进行分割,确认兰坤应分得62.5%份额。 法庭上,被告兰建国提出应对遗产进行依法分割。被告兰晓菊则表示,兰卫国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一直陪伴照顾,兰坤为了表示感谢给了其子5000元劳务费,此款不应在继承数额中扣除。被告兰晓丽也表示,兰卫国住院抢救期间,都是其与丈夫进行护理,兰坤给其2万元是换取死亡证和相关手续的费用,不同意兰坤诉求。 结合上述事实,法院认为,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被继承人兰卫国因交通事故死亡后遗有26万元赔偿款(保险公司已先行赔付1万元),原告及兰胜伟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享有继承权。但兰胜伟在未能继承兰卫国遗产时即已死亡,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继承于其合法继承人即其子女,所以原告又享有代位继承权,故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享有该款62.5%的继承权,分得16万余元;三被告各享有12.5%的继承权,各分得3.2万余元。另外,原告曾为兰卫国支付的住院费用、购买丧葬用品等合理支出,三被告有义务与原告共同承担,故三被告应按比例在分得款项中减除后返还原告。庭审中,被告兰晓丽同意在分得款中扣除1万元返还原告,法院予以确认。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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