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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致人死亡 被以交通肇事罪告上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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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128 更新时间:2010/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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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自行车违章或许罚钱就可以了事,但如果发生车祸,造成他人死亡,后果可能就严重了———34岁的德阳什邡人雷治福就因为一年前的那场车祸,导致行人李某丧生,被什邡市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昨日,什邡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将择日宣判。据了解,这也是四川首例将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并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事件回放 骑电动车 挂倒路人致其死亡 2009年8月5日,雷治福和一位朋友一起吃午饭,席间两人分别喝了二两白酒。午饭后,雷治福骑自己购买的奥帝龙电动自行车载着朋友从什邡市隐峰镇往彭州敖平镇方向行驶。 当车辆行驶至隐峰镇寿增村3组时,对面方向停着的一辆面包车后突然走出一人(李某),赤裸着上身,手中拿着一件红色的衣服横穿马路。雷治福见状,急忙向左躲避,但李某的衣服卷进了电动自行车的前轮,由于拖挂,李某当场倒地,头部着地,因颅内出血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赶往现场,经过现场勘验和对雷治福的酒精测试,以及对雷治福电动自行车的鉴定,什邡市交警大队认定雷治福是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2009年12月24日,雷治福被拘留,12月31日,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其实施逮捕。同时,检察机关经过调查,以交通肇事罪向什邡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昨日,什邡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焦点 1、电动自行车是否是机动车 在昨日的庭审现场,公诉机关与被告辩护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其中,电动自行车是否是机动车,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主要焦点。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一份对雷治福所骑电动自行车的鉴定报告,报告上指出,雷治福所骑电动自行车没有人力骑行装置、前后轮胎宽度大于国家规定的54毫米、质量大于国家规定的40千克。公诉机关认为,由于雷治福所骑电动自行车有三项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因此属于机动车。且交警部门认定雷治福属于无证、酒后驾驶,所以,雷治福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针对公诉机关的控诉,雷治福的辩护律师周律师称,根据国家规定,所谓机动车,必须是到交警部门登记备案、买交强险,驾驶人必须考取驾照后才能驾驶。但是,现在全国各城市都没有将电动自行车列为机动车之列,国家也没有明文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也没有要求登记,要求驾驶人必须考取驾照等。因此,电动自行车并不属于机动车。 周律师表示,虽然雷治福所骑的电动自行车有三项指标超出了规定,但车并不是他自己生产的,而是相关生产厂家进行生产销售,雷治福购买。所以,以此来认定雷治福所骑的电动自行车是机动车,对使用者是不公平的。 2、被告是否进行了合理避让 庭审中,“发生事故时,雷治福是否进行了合理避让”也是辩论的焦点之一。 雷治福辩护律师周律师认为,受害人李某是从对面面包车的车后走出来,雷治福发现情况后,由于其右手边是河,雷治福立即向左转进行了避让。而且当时已经避让过了受害人李某,是李某手中的衣服挂在了雷治福所骑电动自行车的前轮,最后导致李某死亡。周表示,雷不是从正面将李某撞死,而且其行为履行了避让责任,但由于不可预见性,才致李某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虽然雷治福进行了避让,但仍然导致了受害人死亡,并没有完全履行到避让责任。 各方说法 电动车厂商: 这只是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车 成都商报记者通过电话采访了某电动车有限公司技术部部长周宜昌。周宜昌表示,电动自行车是属于非机动车的一种,出厂时均应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只是现在有不少厂家、商家在电瓶车出厂后私自拆除电动自行车的限速线,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这样电动自行车就超过标准限制了。周宜昌认为,超速、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只属于是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而不能将其认定为机动车。 律师观点一: 法无规定,可参考行业标准 超标电动车到底算电动车还是机动车?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余洛律师认为,在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电动车是认定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并无一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是可以参考行业规范,而且该规范也正在实施,并未失效,只是可能这个规范已经不适合目前的社会发展了,这就需要国家的相关部门出台新的规定来修订。 律师观点二: 交通肇事罪不以机动车为限 昨日下午,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童伟表示,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后构成交通肇事罪,很多人可以理解。但对骑电动车违章构成交通肇事罪却存有疑问。尽管交通肇事者多数是机动车辆司机,但并不排除非机动车辆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上,只要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任何人都有触犯交通肇事罪的可能。非机动车驾车人违反交通法规的同样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四川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成安也表达了类似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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