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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亡后法院判决妻子需要还债本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754    更新时间:2010/10/25
    拥某与拉某进行正常的虫草买卖时,拥某欠下拉某319546元,但因拥某去世,此笔欠款不得不由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已有夫妻名义的妻子巴某偿还。
    据拉某的代理律师介绍,2009年7月25日,巴某的丈夫拥某从拉某处购买了1639092元的虫草,当日支付了100万元,向拉某出具了一张639092元的欠条,并承诺于2009年10月10日支付。随后,拥某又向原告支付了319546元,还欠拉某319546元。2009年9月拥某突然死亡,巴某作为拥某的妻子继承了拥某的遗产。然而巴某与拥某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为了进一步查清拥某与巴某的是否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经过法院核实,双方从1994年2月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与拥某生了3个孩子,符合婚姻的实质要求。依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拉某作为债权人就巴某与拥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发生债务及享有的权利,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现拥某死亡,而巴某称,她承认拉某的欠款,但是现在无能力偿还,待从其他债务人处拿到钱后支付,并且请求拉某对欠款金额予以适当的减少。鉴于巴某目前的支付能力,拉某自愿将欠款减少至300000元。
    最后经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以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巴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向拉某支付所欠虫草款300000元,如未按规定给拉某欠款,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案件的6093.19 元的费用由巴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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