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法律新闻 | 法律法规 | 企业法务 | 刑事辩护 | 民事代理 | 建筑房产 | 交通事故 | 医疗纠纷
    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服务!宽达律师政和分所竭诚为你服务!福州律师网欢迎您!
2017年11月8日

联系地址:福州市台江区富力中心C1栋1202
企业传真:0591-87617693
联系电话:0591-87617670
联 系 人:颜隆海 13809516192
E-mail:710576545@qq.com
婚姻家庭 您现在的位置: 福州律师网 >> 婚姻家庭 >> 正文
丈夫死亡后法院判决妻子需要还债本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854    更新时间:2010/10/25
    拥某与拉某进行正常的虫草买卖时,拥某欠下拉某319546元,但因拥某去世,此笔欠款不得不由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已有夫妻名义的妻子巴某偿还。
    据拉某的代理律师介绍,2009年7月25日,巴某的丈夫拥某从拉某处购买了1639092元的虫草,当日支付了100万元,向拉某出具了一张639092元的欠条,并承诺于2009年10月10日支付。随后,拥某又向原告支付了319546元,还欠拉某319546元。2009年9月拥某突然死亡,巴某作为拥某的妻子继承了拥某的遗产。然而巴某与拥某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为了进一步查清拥某与巴某的是否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经过法院核实,双方从1994年2月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与拥某生了3个孩子,符合婚姻的实质要求。依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拉某作为债权人就巴某与拥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发生债务及享有的权利,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现拥某死亡,而巴某称,她承认拉某的欠款,但是现在无能力偿还,待从其他债务人处拿到钱后支付,并且请求拉某对欠款金额予以适当的减少。鉴于巴某目前的支付能力,拉某自愿将欠款减少至300000元。
    最后经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以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巴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向拉某支付所欠虫草款300000元,如未按规定给拉某欠款,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案件的6093.19 元的费用由巴某承担。
信息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条信息:
  • 下一条信息:
  • 版权所有 © 福州律师网,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
    地址:福州市台江区富力中心C1栋1202 企业传真:0591-87617693 电话:0591-87617672 联系人:颜隆海 13809516192 Email:710576545@qq.com
    网站备案号:闽ICP备202300553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