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和丈夫均是下岗职工,生有两个女儿,下岗以后,我们把原有的积蓄都花光了也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现在孩子的生活费和学费成了问题。而我的公公、婆婆均是机关单位退休职工,收入有保障。面对经济上的困难,我们想请公婆支持一下,但是,他们重男轻女,不愿抚养两个孙女,最近,我听人说婚姻法有规定,父母无力抚养子女的,祖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我们现在无力抚养女儿,请问,可否提起诉讼,要求公婆抚养孙女?
答:来信涉及婚姻法上父母没有抚养能力祖父母是否有抚养子女义务的问题。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虽然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但是要注意本法条中所说的父母“无力抚养”是指父母没有劳动能力,并非经济困难。你和你丈夫虽然下岗,但你们身体健康,具有完全的劳动能力,你们下岗后经济上的困难只是暂时的,你们应当努力实现再就业,靠自己的劳动来抚养两个女儿,而不应该依赖公婆。当然,如果你的公婆出于自愿在经济上接济你们也未尝不可,但那只是他们出于亲情而给予的帮助,并不是他们的法定义务。你们的情形并不属于《婚姻法》上所规定的“无力抚养”的情形,所以,你并不能提起要求你公婆抚养子女的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