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法律新闻 | 法律法规 | 企业法务 | 刑事辩护 | 民事代理 | 建筑房产 | 交通事故 | 医疗纠纷
    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服务!宽达律师政和分所竭诚为你服务!福州律师网欢迎您!
2017年11月8日

联系地址:福州市台江区富力中心C1栋1202
企业传真:0591-87617693
联系电话:0591-87617670
联 系 人:颜隆海 13809516192
E-mail:710576545@qq.com
法律常识 您现在的位置: 福州律师网 >> 法律常识 >> 正文
有复印件无原件核实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有复印件无原件核实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944    更新时间:2013/10/8

读者问:我们村要与另一村打土地确权官司,可是我们发现对方持有的一份关键的证据却是复印件,没有原件。请问,如果对方当事人仅向法庭提交复印件而没有原件核实,复印件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这一规定表明,当事人提供证据必须优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形,允许当事人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法院才能确认该证据的证明力。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们村与另一村打土地确权官司,持有土地所有权证的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交原件,或者只有经法院核实无误后提交复印件。如果只有复印件而无原件核实,你们可不予认可。这样,对该复印件的证据,法院一般是不予采信其证据的效力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仅有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信息录入:fzlawyer    责任编辑:fzlawyer 
  • 上一条信息:
  • 下一条信息:
  • 版权所有 © 福州律师网,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
    地址:福州市台江区富力中心C1栋1202 企业传真:0591-87617693 电话:0591-87617672 联系人:颜隆海 13809516192 Email:710576545@qq.com
    网站备案号:闽ICP备202300553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