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问:我们村要与另一村打土地确权官司,可是我们发现对方持有的一份关键的证据却是复印件,没有原件。请问,如果对方当事人仅向法庭提交复印件而没有原件核实,复印件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这一规定表明,当事人提供证据必须优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形,允许当事人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法院才能确认该证据的证明力。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们村与另一村打土地确权官司,持有土地所有权证的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交原件,或者只有经法院核实无误后提交复印件。如果只有复印件而无原件核实,你们可不予认可。这样,对该复印件的证据,法院一般是不予采信其证据的效力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仅有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