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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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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混乱致患儿脑瘫,医院赔偿50余万偿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233    更新时间:2010/10/28

一、 案情简介

某孕妇于20072月份某日凌晨因怀孕38周,出现阴道流水前往某区级医院急诊。就诊后入待产室待产,并给予胎心监护。上午9时给予催产素助产。14时孕妇因出现呕吐和抽搐要求剖宫产,未被允许。1430分开始,助产士发现“胎心出现异常”,前后5次拨打电话要求医生前来处置,但医生均未能前来,一直到16时左右,才经剖宫产分娩一男婴。

患儿出生后存在新生儿重度窒息的表现,大脑因缺氧严重出现了严重的损害后果。后经长期诊疗被诊断为:脑瘫,癫痫。目前患儿无自主意识,肌张力高,反应差,无智力,双眼不能追光,有频繁的癫痫发作。

二、纠纷处理经过

此事发生后,患儿家属对患儿病情十分心痛,并对医生的工作作风不能接受,前后多次与医方进行沟通,但是医方却一直表示,医生不能及时前去处理的原因是当时他在手术室手术,系其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故其根本就没有过错。无奈之下,患方找到了本所律师。我们对本案分析后认为:虽然医院表示了医生延误治疗的原因系所谓的客观因素,医生本人在此过程中无错,但是,医生无错并不代表医院就没有过错。故建议患方提起了诉讼。

诉讼中,医方仍以上述理由坚持自己无错,并不同意调解。为此,法院委托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中,作为代理律师,我们指出:①医方作为一家二级甲等医院,不可能也不应该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只有一位妇产科医生在工作,如果确实如此,那么医院的管理制度存在严重问题,这将必然会产生更多的患者得不到及时的救治;②医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当时医方妇产科只有一位医生,而且该医生还在手术台上,长时间无法赶来;③诊治病人系医生的法定职责所在,尤其是一名住院待产、发生极度危及胎儿生命健康的急症孕妇,医方作为一家医疗机构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推卸其法定义务;④即使医方的管理出现了如此巨大的问题,“当时只有一名医生,且在手术”,那么该医生也应当在手术不能结束时立即通知其他待班医生赶来或在助产士5次告知病情危重的情况下,立即要求先进行术前准备,以避免延误时机。最后,鉴定认定,医方作为一家医疗机构在孕妇分娩过程中,存在医疗制度不完善、医生安排不合理、没有绿色通道等问题,延误了必要及时的诊疗,导致患儿脑瘫。本案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属于一级伤残),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该结论得出后,为了进一步明确患方的损害后果,代理律师向法庭提出了护理、营养期限的鉴定申请,对此,法庭表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该项赔偿项目,故不同意进行鉴定。因以上赔偿项目不仅在本案中涉及金额较大,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密切,而且医疗侵权纠纷是否应当有该类项目系法律原则问题。故我们向法庭递交了书面材料及既往的部分判例,告知法庭:条例在医疗纠纷诉讼中仅仅是参照而非依据,在患方确实有该项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法庭不应违反了民法关于侵权纠纷赔偿的基本原则。经多次沟通和要求后,法庭委托了相关鉴定。

最终,法院依据两次的鉴定结论判令医方赔偿患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0余万元。

三、律师点评

1.医疗纠纷诉讼的主体为患方和医院,而非医生。在该类案件中,医生没错,不代表医院就没有过错,故医疗纠纷案件的分析,律师不仅需要从医护人员的具体诊疗行为上分析,还要从医院管理制度等多个角度分析,以便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目前个别法院在审理医疗案件中,一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操作,影响了部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代理律师不能盲目地依照该法院既往的判例,法官的要求、审理方式进行代理,而是应当从保护当事人权益为基本原则的角度出发,深入了解相关的法律及案例知识,努力向法庭提出合法合理的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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