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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司不能“注水” 虚报资本是犯罪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200    更新时间:2010/6/21
     开公司赚大钱,无可厚非,但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而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的毕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注册登记,不仅没有赚到钱,还将自己也搭了进去。

  现年34岁的毕某多年来经过自己的努力,打拼出一片天地,家庭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为了能够获得更大的利润,他想在没有注册资金的情况下申请登记一个公司,并于2005年9月1日找到负责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业务的房某,让房某帮助提供虚假验资手续。

  经过毕某的软磨硬泡,房某在明知毕某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向毕某提供了300万元的虚假现金缴款单及相应的银行对账单。毕某根据房某提供的虚假材料顺利通过验资,于2005年9月5日注册成立了莱芜润丰糖业有限公司。

  今年4月26日,毕某与房某被莱芜市莱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院审查后认为,毕某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房某在明知毕某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仍然出具虚假手续,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共犯。

  所谓虚报注册资本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是指行为人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对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如果对其不严格要求,任违法人钻漏洞,使进入市场的公司先天不足,不仅会侵犯公司、企业及其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了规范公司登记管理秩序,我国刑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在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其他严重情节时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同时,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现阶段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对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情节作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具体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立案标准,对何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其他严重情节作了具体规定指出,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本案中,毕某多年从事经济活动,应当知道经济领域的法律规定,但其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还提供虚假资料蒙骗公司登记管理机关,造成了严重后果,理应受到法律严惩。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案后指出,现阶段,公司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和影响,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正确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正常的公司、企业管理秩序;而从事公司、企业经营的人员也应当谨记:开办公司、企业必须守法经营、依法办事、规范运作。

  (作者单位: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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