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什么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仲裁委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递交仲裁委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用蓝黑或者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均须本人签名并落有申请日期。申请书除应写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及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及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3、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发放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及相应复印件A4型纸。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地等;如果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劳动仲裁的审理时间有多久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3)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4)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5)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6)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若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维权,应事先准备好申请书、身份证明等材料,以免因准备不足而耽误立案,也可以在立案前向劳动专业律师咨询立案所需的材料和询问劳动仲裁程序的审理时限,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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