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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风险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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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040 更新时间:2014/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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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股权本是一个普通的民法理论,一般老百姓很少有人知道,但随着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若干意见)的公布,这一概念被抄的纷纷扬扬、市井皆知。当然它作为解决一些经济纠纷的主要手段,也起到了较为积极的意义,这一点值得肯定。在这一法律理论下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一个诚实信用的人来讲,固然有助于保护债权,也能促进经济和谐有序发展。但笔者担心的是:当债务人丧失诚信或缺乏诚信时,这种做法真的可取吗?债权人维护债权的初衷真的能实现吗? 债权转股权在民法理论上相当通畅,可以说完全符合民法理论依据,但是在我国却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按说这一通畅的法律理论应当通过法律的具体化不分贵贱的实施,但在我国却出现了两种情况:一种是市场经济下自由的债转股行为;另一种是政策支持下的有条件的债转股行为。前者法律根本无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可以说是法律空白,也就是说民事主体可以自由转让;而后一种仅限定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之间进行,而且债转股的企业名单也是由国家经贸委审核推荐的,其主要支撑依据为上述的《若干意见》。但这一规定因属政策性文件,其文件精神绝大多数民众、甚至于有些法官也并不知尽然,只听说债权能转为股权便纷纷效仿。于是呼:合法的债转股产生、合规的债转股产生、合法但不合规的债转股也产生。到了最后产生纠纷只好到法院诉讼,结果是赢了官司输了钱。在这种情况下,民众当然很茫然,所以就把冤气撒到法院头上,其实这种现象也怪不得法院,因为法院不能预料也不能判决一个民事主体去讲诚信;更何况这种不诚信表现在结果上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你从结果上可能会判断到对方的不诚信,但整个实施结果的过程完全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你根本无法判断,有时由于债务人只管头疼治头、脚疼医脚,也自觉不自觉地形成了最后的结果,现在的债权救济手段根本不能奈他何。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你怎么办? 笔者不敢断言,由于债权人的利益没有实现怀疑债务人是在逃债或者是在合法避债,但最起码笔者可以这样认为:现有的法律构架和法律空白在债转股问题上,对债务人逃债或合法避债极为有利: 一.股权不同于债权。如果是单纯债权,债务人在穷尽一切诉讼手段(诸如诉讼保全等)之后,完全可以借助法院的强制执行力,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达到或满足自己权利实现的目的。但是股权不同:股权的价值取决于债务人的资产净值,而这一部分债务人多为企业,债权人一但拥有了债务人的股权即意味着债权人成了债务人所属企业的股东,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外成了一家人,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是不能要求所在公司向其支付财产的,更不能要求退股(除非转让股权)。这样一来,原来的债权人只有等到公司清算时,才有权行使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而多半公司到此时已经是资不抵债了,原来的债权人身份可能就又会变成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根本就不可能实现。 二.即使公司走不到清算的路上,那么债权人在债转股后实现债权的唯一途径就是:行使自己在公司的收益权,即按股分红。但如果公司长期以来都是保本经营或者亏损而没有红利可分呢?债权人的债权到什么时候能实现? 三.如果债权人是银行还面临一个政策问题。《商业银行法》第43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进行投资持有股份,那么银行持有的股份就面临一个转让的问题,而转让又涉及一个公司内部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又如果公司内部股东不愿按银行的标价购买其所持股权,而其他外人摄于其他原因又不愿购买银行的股权呢?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怎么办?是继续持有呢还是底价出让?持有不合规,底价出让肯定有损失。绝大多数银行都会选择后者,结果债权受损。 笔者承办的一个西安某医院八位医生状告西安某制药公司持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渭南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种种迹象表明这个公司没有还款的意思,但他们就是只同意一种方案:让这八名医生债转股。这几名医生几乎同意,但我的判断告诉我这肯定是个圈套,良知告诉我要阻止这八名医生的决定.面对对法律简直一窍不通的八位善良的医生,说服她们几乎就等同于要为她们上一段时间的法律课,比拿出一份好的法律策划方案还要困难的多,好在他们看在我的良苦用心上接受了我的建议,结果到今年找到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有望。 作为娇小的个体,我们无法对法律构架上的缺陷和法律法规自身的漏洞进行完善,以达到我们所要追求的结果。但我们可以作到在作出某一决定前认真的研究一下我们所作决定可能会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条件的话还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如法律策划公司、有活力的律师事务所)等,对我们的决策从法律方面作个法律策划,那些在经济活动中为我们设计的圈套和陷阱就完全可以避免。 不管现在社会的诚信度如何,小心无大错!诚心提醒:债权人,请谨慎接受债权转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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