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本次政协会议部分委员提出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即:利用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和2007年6月1 日实施的合伙企业法,采取新的企业组织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中国中小企业面临的普遍问题,不仅是我县企业存在这样的困难,全国其他地方企业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中小企业融资难主要是指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难,因为这是我国企业获得资金的主要渠道,贷款难即有中小企业本身经营不规范,财务不健全的因素,也有银行信贷审核的标准问题,银行的经营机制问题,本质是国家体制问题,所以,短时间内也不容易解决,即短时间内解决中小企业从银行贷款难的问题不现实。就我市而言,企业基本属于中小企业,所以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会制约我市经济的发展。
企业贷款难使人们认为企业融资难,但贷款难不同于融资难,企业不能获得贷款,但仍有其他方法筹集资金。
贷款难好象是资金,但中国的民间资本并不少。难是由于银行基本是国有银行,虽然信用社或商业银行性质是稍有差别,但经营模式、信贷审核基本相同,银行吸收的大量资金不向中小企业投放。国家垄断金融,企业间的资金借贷被禁,目前只允许公民个人向公司出借资金,由于资金量小,出借人的权益无法保证,对企业发展资金也无大的帮助。所以解决企业融资的办法就是通过合法的途径将民间资本集合起来为企业所用。
集合民间资本的方法有两种方式,债权方式和股权方式,债权方式在中国禁止企业间借贷的情况下,大额的资金拆借不合法。企业向公民借款资金量少,债权人的权益无法保证,一不小心会走向非法集资,不仅不能为企业解决资金问题,还会导致负责人的刑事责任。所以集合民间资本的方式原则上采用股权的方式。
一、 利用公司法的方式:
按2006年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超过50人,公司对外投资不受比例限制。
所以可以先设立一个有限公司,按人均出资10万元计算,可集资500万元,当然也可以更多。然后以这个有限公司名义(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向需要资金的企业进行出资,当然是以股权出资方式,即被投资企业采取增资扩股的方式吸收投资,如原资本为100万元,增资后可达600万元,甚至更多。
如果需要更多的资金,一是人均出资可以增加,二是设立伞形公司,即设立多个最多50个有限公司组成新的有限公司,公司的集资规模可以达到50乘50,共2500人,三是采取隐名出资的方式,一个股东名下集合多个亲友的出资,名义股东仍然不超过50人,实际上我县很多煤矿就是这样做的,但本方式比煤矿的做法更先进。
采用公司投资的方式筹集资金,从投资公司与被投资企业的角度看,投资公司因为是单一的投资主体,投资金额也大,有必要也有能力去监督企业的经营,有限参与企业的管理,与原来的职工集资的方式中职工无能力参与管理,完全是弱者的情况不同,有利于投资者的保护,就提高了出资人的投资积极性。当然这种投资方式与职工集资完全不同,主要是社会资金,不排除职工参与但主要不是职工资金,也有可能一个投资人就能出资几百万或几千万。投资公司参与企业管理的方式:是有限参与,并不与企业原经营者争夺管理权。以下再详细介绍。
从投资公司自身的组织看,是按公司法的方式组织的,首先排除了非法集资的困扰,投资公司是独立法人实体,是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没有任何隶属关系,企业向股东负责。其次,公司投资是独立的行为,与职工集资中企业甚至政府担负政治责任不同,盈亏自负。投资公司因为资产多,可以选择有能力的人与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监督财务情况,保证投资回报,投资公司的收益只来源于投资收益,内部按出资额分红,利益明析,没有暗箱操作。
从投资行为看,投资者可以与自己的亲友共同集合资金,投资于自己熟悉的行业,并选择自己信托的人参与被投资企业经营,保证投资收益,不是被迫投资也不是盲目投资。
为了这一目的,应在公司章程和协议中设立以下制度:
1、 股东的有限参与经营管理制度,一票否决制度。
上面已经提到,投资公司参与经营管理是有限参与,并不同于普通的股东,是优先股。因此,投资公司对企业的一般事务没有表决权,但对公司重大的决策,年度的财务有决定权,在特定情况下(如经营行为可能严重损害企业利益时)有一票否决权,具体怎么约定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企业灵活掌握。2006年公司法已经允许企业章程中对表决权做自由的约定,废止了以前一股一票的制度。
这样的规定也使原企企经营者不必担心被夺权,而丧失企业的控制权。
2、 优先股股东的优先分红权,
由于是优先股设置,投资公司一般不参与企业管理,为了保护投资公司利益,在企业获得红利的时候,优先股股东就应优先取得分红,剩余的利润其他股东才能分,这样企业的经营者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就一定要超过原来设计的经营目标,不然可能辛苦一年得不到分红。
为了保护优先股的分红,优先股股东对财务有严格的监督权,保护企业利润不被转移,费用不被增加。
3、为了促使企业经营者全力经营企业,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里应设置对赌协议,即达到一定的经营目标,企业原投资者可以得到多少股权,达不到经营目标,企业原投资人的股权就要按约定的比例转移给优先股股东(投资公司),这样使原投资者和经营者不敢隐瞒企业的利润,隐瞒的后果不仅不会使自己利益增加,反而会失去企业。
4、投资公司退出的机制设计。
在投资时可以在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中约定投资的期限和投资者退出的条件,在投资到期或企业达到经营目标时,投资者按约定的价格退出企业,原投资者回购企业的股份,完成投资周期,企业还是原企业主的,投资公司再寻找其他投资机会或解散,使原企业主不担心经营好了会而失去企业。
当企业的经营达不到投资目标时,投资公司也有限提出按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自己的股权出售给原企业主,保护自己的投资利益,在企业经营者严重损害企业利益时,投资公司可以一票否决并退出企业。使投资公司在企业没有收益的时候也能保证投资的回报。
当原企业主不能支付退出的价格时,投资公司可以按一约定的价格接受原企业主的股权,完全拥有企业,并转为普通股。
5、优先股向普通股转换的机制,投资公司与原企业可以约定,当经营者不尽力经营企业,或危害企业利益时,优先股可以转换为普通股,接管管理企业的职权。
应该约定的条款还有:投资者的知情权(对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的监察监督),防止股权被摊薄,按同等比例出售股权,优先的股权出售等条款,但我想最核心的就是以上几方面的谈判和约定,总之是从双方考虑,并约束双方尽心尽力完成经营和投资目的。
以上设计的税费分析,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居民企业间的投资不计所得税,由于投资公司不做其他经营,很少有其他纳税,设立投资公司不需要人民银行批准,只进行工商登记即可,只有很少公司设立的费用。
二、利用合伙企业的方式
设立合伙企业,设立有限合伙合伙人的规模不超过50人,至少一人为无限合伙人。这样原来的企业就可以成为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对企业经营承担无限责任,加大原企业主的风险与责任,督促原企业经营尽心尽力完成经营目标,最大程度地发挥企业的经营能力,另外也使没有参与企业经营的投资者承担有限的责任。
以合伙形式筹集资金,按合伙法的规定,合伙各方各自负担自己的所得税,企业没有所得税,避免了双重征税(现公司法已经取消双重征税)。但应该注意的是,如果合伙各方是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25%纳税,如果合伙方的自然人,则应按九级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最高比例为45%。
合伙经营企业中融资方需要和投资者,商定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出资额和分成比例两部分。举例来说,A公司与财务投资者B商定成立有限合伙制的项目企业C,A公司以土地出资作价1亿元作为企业C的普通合伙人,财务投资者B以货币出资4亿元成为企业C的有限合伙人。合同约定A与B按照1∶1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如果项目成功,获得5亿元利润,A公司和财务投资者B将分别获得2.5亿元的利润分配,A公司收益率达到250%,杠杆率达2.5倍;财务投资者B的收益率为62.5%。若项目失败,亏损1亿元,则A公司承担全部债务,财务投资者B收回全部投资。若亏损超过1亿元,A公司将承担1亿元债务,其余部分再由财务投资者B承担。
在有限合伙制下,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负责日常经营决策,同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则只按约定比例分享收益,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从而有效解决了财务投资人同经营者之间风险和利益目标不一致的问题。
当然有限合伙企业也能按公司的方式约定分红和退出机制。
在不便采取公司制度的情况下,合伙的方式进行企业融资也是一个可以考虑的选择,具体采取哪种方式,看具体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