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法律新闻 | 法律法规 | 企业法务 | 刑事辩护 | 民事代理 | 建筑房产 | 交通事故 | 医疗纠纷
    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服务!宽达律师政和分所竭诚为你服务!福州律师网欢迎您!
2017年11月8日

联系地址:福州市台江区富力中心C1栋1202
企业传真:0591-87617693
联系电话:0591-87617670
联 系 人:颜隆海 13809516192
E-mail:710576545@qq.com
法律新闻 您现在的位置: 福州律师网 >> 法律新闻 >> 法制新闻 >> 正文
福州紧急通知:今日18时前,仍不配合的,将依法严肃追究!
作者:admin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699    更新时间:2022/3/19

福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

3月18日发出紧急通知

收到这条短信

一定要尽快去做核酸检测!

对拒不配合防疫管理

3月19日18时前

仍未接受核酸检测、造成严重后果的

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上一次核酸检测已超3天者

请再次接受核酸检测!

隐瞒涉疫区域旅居史?

福州今天上午通报了!

王某某夫妻

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重大影响

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

已介入调查!

此外

3月17日,永泰县通报

一男子隐瞒行程

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

公安机关现已介入调查!

公民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公民在疫情防控中

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

↓↓

第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七十七条 任何个人违反相关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据了解

对拒不配合防疫管理

瞒报、谎报、漏报

或伪造行程码、健康码

造成严重后果的

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广大市民既要做好个人防护

也要客观理性地认识现行防疫政策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服从政府及防疫部门发布的

决定、命令

主动配合防疫人员工作

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秩序

构建群防群控的防疫屏障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来源:新闻110、福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晋安区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永泰县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

新闻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条新闻:
  • 下一条新闻:
  • 版权所有 © 福州律师网,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
    地址:福州市台江区富力中心C1栋1202 企业传真:0591-87617693 电话:0591-87617672 联系人:颜隆海 13809516192 Email:710576545@qq.com
    网站备案号:闽ICP备202300553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