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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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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首起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
作者:admin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961    更新时间:2018/11/13
    2018年11月1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就陈某污染环境案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因污染环境造成的公益损害。2018年11月5日,仓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据悉,该案为全市首起宣判的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9月
    仓山区检察院在实地调查走访中发现,陈某经营的塑料印刷制板厂涉嫌排放含镍、铜、锌、铬等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遂向仓山区环保局提出对塑料印刷制板厂内存放污染物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陈某移送公安机关查办的检察建议。
福州市仓山区环保局采纳检察建议后,将陈某移送公安机关查办,并委托固废处置公司对陈某塑料印刷制板厂内电镀废液接收代为进行无害化处置,处置费用核定为37294元。
    2018年1月8日
    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将陈某涉嫌污染环境一案移送审查起诉,仓山区检察院认为该案存在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依照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管辖权相关规定对陈某环境污染侵权一案立案审查。
    经审查认定,自2015年10月至2017年8月29日间,陈某承租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一厂房开设塑料印刷制板厂,主要从事印刷模板板胚电镀加工,该厂未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批、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办理排污许可证。陈某开设塑料印刷制板厂期间,电镀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场区外环境。经检测,在该厂采集的废水中所含六价铬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555倍,重金属铜超过国家污染排放标准382倍,锌、镍等也均超过标准。
    2018年3月9日
    为避免陈某塑料印刷制板厂残留的电镀废液继续对所处环境产生影响,经仓山区检察院建议,仓山区环保局与固体废物处置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对该厂其余危废进行处理处置,费用预估为人民币8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原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请求被告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陈某依法应对其污染环境行为承担消除危险的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2018年11月1日,仓山区检察院就针对此部分费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11月5日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以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陈某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十一万七千二百九十四元,其中人民币三万七千二百九十四元返还第三人福州市仓山区环境保护局,剩余人民币八万元由第三人福州市仓山区环境保护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涉案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处置,第三人福州市仓山区环境保护局应监督有关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书面告知法院。
    被告人陈某表示认罪认罚,11月6日,被告人全额赔付生态修复费用,案件至此顺利执行到位。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仓山区检察院始终围绕“生态仓山、人文仓山、智慧仓山”的发展定位,在全面落实上级检察院“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工作的基础上,主动融入服务绿色发展大局,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仓山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院领导高度重视
    作为仓山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尝试,仓山区检察院检察长亲自研究部署,分管领导带头办案。对内强调内部协作机制,加强人员配备,完善无人机取证等技术支持。对外积极与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进行协调,最大限度地争取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公益诉讼的重视和支持。今年6月,仓山区委、区政府联合出台了《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突破工作壁垒,实现纵深发展。
    “上下”联动摸排公益诉讼线索
    在公益诉讼线索摸排上,注重“上下”联动。通过关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线上新闻媒体和网络舆情,密切关注热点、痛点,实时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同时深入乡、镇、村、厂矿等地区走访调查,做好社会组织、单位及个人的举报控告受理排查工作。在实地走访调查小工厂、小作坊过程中仓山区检察院及时发现并处置该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两同一分”形成公益诉讼合力
    在与行政执法机关交流互通上,形成“两同一分”协作模式。在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出于维护自身形象的目的,往往想方设法化解被诉风险,这一普遍问题为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仓山区检察院多次与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让其知晓公益诉讼的目的是及时使受损害公益得到补偿,从情理上打消其顾虑,从法理上争取理解与支持,做到与区环保局线索共享、分工协同,尤其对涉及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线索实行同步移送、违法事实同步调查、违法后果分工处理的“两同一分”工作模式。
    通过诉前检察建议促进环保部门依法履职,同时,全力配合环保部门跟踪解决生态环境资源领域涉及污染物    鉴定、损害评估、环境修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最终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形成公益诉讼合力。
    做足准备,监督到底
    在该起案件办理中,仓山区检察院准确把握待证事实,预判争议焦点,跟进判决履行监督。做准做细起诉前准备工作,严格按照公益诉讼办案指南要求,准确把握待证事实,明确调查取证方向,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收集固定证据的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细致、严格审查。
庭前周密考虑庭审预案,预判争议焦点,准确界定案件性质和诉讼请求,对庭审各环节做好充分准备。庭后跟进监督,督促行政机关监督被告人赔偿到位,持续跟踪相关善后处置,确保判决顺利履行,实现“监督到底”的工作目标。
    多方调解打消被告人顾虑
    庭前,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存在较大抵触情绪,仓山区检察院多次召集行政执法机关、固废处置公司与被告人家属进行调解,宣传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提升共同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理念,从心理上、情理上、法理上打消被告的顾虑。庭审后第一时间,被告人已将生态环境赔偿款全部赔付到位。
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与受损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将其履行侵权赔偿义务、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情况作为衡量其是否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的重要标准,使受到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
    注重与法院的诉讼对接
    为保证案件质量,仓山区检察院加强与法院的协作配合,始终保持与法院联系沟通。
庭审前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受理、增加第三人、证据规则、庭审程序等实务问题充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推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判程序顺利开展。
庭审后,对于生效公益诉讼判决的执行,发挥检察机关执行监督职能作用,监督法院强化执行,最大程度保证执行到位,不断提升公益诉讼办案效果。
    案件办理成效显著
    本案的办理促进仓山区检察院刑事司法理念的进一步转变,达成刑事与民事行政司法理念的共性,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同时拓展了刑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探索应用,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真正地付诸实践。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为使受损害的公益得到及时保护,适时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激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督促犯罪嫌疑人积极与受损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及时赔偿到位,把犯罪嫌疑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情况作为认定其认罪悔罪、依法从宽处罚的重要依据,既提升了公益保护的效果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效率,又助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领域的构建与完善。本次司法实践,也为今后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积累了经验。
    检察机关作为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的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有权主体,在诉讼中承担着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双重“角色”,仓山区检察院将不断提高公益诉讼队伍的能力和素质,以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终维护为目标,最大限度使公益诉讼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达到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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