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峡导报1月25日报道(记者 陈捷)公司老总低价转让股权,引发股东不满,起诉要求以同等价格优先受让股权。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据股东黄先生起诉称,公司注册时,黄先生持有股权10%、林总持有股权85%、第三人陈某持有股权5%。后来,黄先生与林总签订合作投资协议,约定由黄先生出资1000万元与林总共同投资收购公司,收购后由林总负责经营,黄先生不参与经营。
2009年2月3日,林总与自己的亲戚张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林总将其持有的20%股权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股东变更登记。
黄先生发现后认为,林总与张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侵犯了他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因此,近日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以同等价格享有优先购买权。
法院一审认为,林总向张某转让股权并未告知黄先生,也没有书面通知征求黄先生的同意,已经侵犯了黄先生作为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因此,法院判决撤销林总与张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认定黄先生就同等价格和条件享有公司20%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宣判后,林总、张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厦门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同价同等条件 股东有优先权
主审法官说,公司法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设定了特殊的前置要求,即这一股权转让行为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同时,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黄先生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应该得到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