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彭某看来,这是一起荒唐的事件,在这起官司的背后,有一个荒唐的协议:他为原告代理人支付代理费,自己却始终被蒙在鼓里。
然而代理律师回应称,见面时原被告都已协商好,被告当时主动要求她代理原告来告自己和保险公司,并且她只收了一次代理费。
那么,真相如何,难道他真的“请人来跟自己吵架,自己打自己”?本报记者龚芳柳长沙报道
交通事故引发官司
1月10日,记者见到了62岁的彭某。他说,如果不是那场交通事故,他这辈子都不会打官司。
彭某说,2011年11月5日晚8时10分,他开着一辆红色尼桑车由南往北行驶在金星路玛依拉大酒店前,不料将由西往东步行的苏某、刘某撞倒。之后交警部门出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彭某负全责。
彭某说事发后,他立即报警,并为伤者垫付了医药费。但对于赔偿费,经交警部门协调,彭某和两名伤者始终没有达成协议。
“协商不好,就走诉讼途径。”彭某说,就这样他找到朋友周某,周某为其介绍了自称律师的周建军和女律师刘少成(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两人。周建军称刘少成是其徒弟。彭某“请”了后者,但她在后来的诉讼中,代理的并不是彭某自己。
被告:“请来的”律师成了对方代理人
彭某回忆,他与刘少成见了两次面。第一次,对方称由于彭某车辆购买了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赔付的钱可以用来赔偿两伤者。因此彭某只需要支付律师代理费就可以了。而第二次见面是在2012年6月,砂子塘一茶室内。刘少成让其签订一份空白的委托代理合同。
“太信任了。”彭某说,他想都没想就在合同书上签了字。但他说,自己并不知道合同的用途。
随后,彭某给了1.7万元代理费。刘少成从随身携带的本子上撕下一张纸,写下收据:今收到苏某、刘某两人交通事故代理费一万七千元。并注明,代理费是由彭某支付的。为证明收钱一事,朋友周某也签了字。
正是这次见面,才有了这份荒唐的协议。彭某很后悔,自己当时不该在那份空白合同上签下自己的名字。
岳麓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两次开庭前,彭某都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周建军说我不用出庭,全权由他们负责。”彭某解释,就这样他没有前往法院。
但在2012年12月27日,彭某拿到法院一审判决书时,他愕然了:刘少成居然是两名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而自己到头来没有律师,还成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这不就是我请人来跟自己吵架,自己打自己吗?”彭某很气愤,称被女律师“带了笼子”。
律师:“我认为不是你们请了我”
彭某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服,2013年1月6日,他向长沙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对于刘少成的做法,彭某一家人都很气愤。认为刘少成“吃了被告吃原告”,其行为让被告方放弃了答辩应诉、出庭陈述质证等诉讼权利。同时,刘少成的行为违法了《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规定。
1月9日,彭某的家属找到了刘少成。“我认为不是你们请了我。”刘少成拿出一份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刘少成称合同上写着这样的内容,“诉讼费大约合计是一万七千块钱,然后就是说甲方已经告诉肇事方乙,费用将由乙来承担。”也就是说,彭某出钱帮对方请律师,跟自己打官司。
“太荒唐了。”彭某家属情绪有点激动。但在这份原告委托代理合同上面,并没有彭某本人的签字。而对于彭某谈及的空白委托代理合同,刘少成避而不谈。此外,刘少成还承认那份收据是她写的。
随后,彭某的家属相继见了周某、周建军。周某说,自己在汽车修理厂工作,平时这类官司见得多了,而他之所以要彭某跟刘少成及周建军合作,说白了就是联合原告被告,从保险公司争取更大利益。他还称用这种方法办了好几起纠纷。至于如何从保险公司争取更大的利益,他没有透露。
周建军则表示歉意称,这事是刘少成没沟通好,表示愿退回1.7万元。
原告:被告出钱是想尽快得到赔偿
12日下午5时49分,记者电话联系上刘少成。刘少成说,处理这起交通事故之前,她并不认识彭某、苏某、刘某,都是通过修理厂的周某介绍认识的,是他出的主意来解决这起纠纷。刘少成称钱是彭某付的没有错,但他是帮原告付的。她是原告的代理人,因此跟被告也没有什么联系。
刘少成很委屈,她说当时去见面,周某、原被告都已协商好,彭某当时主动要求她代理原告来告自己和保险公司,且整个过程中,她只收了一次代理费,这1.7万元代理费肯定要收。
为求证刘少成上述说法的真实性,12日下午6时10分许,记者电话联系了周建军,对方称自己目前在阿联酋,拒绝了采访。
记者随后联系到了原告苏某。苏某说,他之前并不认识刘少成,刘少成是彭某和周某带来的。为了尽快得到赔偿,周某出了这一主意,让他们去告彭某和保险公司。而律师代理费由彭某出,对此彭某当时也表示同意。“律师并不存在吃了原告吃被告的情况。”苏某说。(奖励线索提供者王先生100元)
部门表态
长沙市律师协会:将立案调查
记者得知,1月10日,彭某的家属已将此事投诉到长沙市律师协会。该协会表示当日下午会联系到刘少成,并让其说明情况。长沙市律师协会表示,14日,将就此事立案调查。
该协会工作人员称,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被告支付了代理费,刘少成与被告方的委托代理关系虽尚未完全建立,但是他们前期存在事实委托代理关系。如果是这样,那么刘少成的行为存在违规,已涉嫌双方代理。 小知识
据相关法律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能同时担任同一案件的原被告的律师,除非当地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已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法律上严格禁止同一名律师同时担任同一案件的原被告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