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民篮先生把1.6万元借给朋友周某,对方不知是有意还是无心,居然在借条上将篮的姓氏写错。篮先生为追债,手持写错姓氏的“乌龙”借条向法院起诉,他的要求能获得支持吗?昨日,柳州市柳北区法院透露,姓氏虽有出入,但名字一致,因此该院认定周某向篮某借款事实成立,理应返还借款1.6万元。
篮先生介绍,2009年3月的一天,周某自称家人生病住院,急需用钱,向他借了4000元,两天后又借6000元。2010年12月,在两笔借款未归还情况下,周第三次向篮借款6000元,并口头许诺支付月息8%。
三次借款,周某都亲笔写下借据。此后,周某未兑现承诺,还以各种理由推脱。篮先生无奈,在2012年12月将周某起诉至法院,追讨借款。
庭审期间,篮先生向法院提供了周某书写的3张借据,其中,第一张写着:“今有急事向兰某某借到……”第二张写着:“今天借到兰某某……”第三张则写着: “今借到监某某……”3张借条上的债主姓氏,无一与篮先生的姓氏相符合。主审法官看到这个细节,马上详细询问篮先生:“如果这些借条真的是周某写的,你当初为什么没有让她改正过来?”
篮先生说,当时没有注意到这些细节,“我只有小学文化,还以为周写的是简写,没有注意,所以就收下了借条。”篮先生表示,他不知道姓氏的错误,是周某的有意行为还是无心之举。
被告周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审判。
柳北区法院审理认为,篮先生向法院提交的3张借条,所记载的出借人姓氏与篮的姓氏有出入,但名字与篮的名字一致。结合篮先生持有3张借条原件的事实,可以认定篮关于“3张借条记载的出借人均为他,因为笔误以及个人疏忽,才出现姓氏不一致的情形”的主张,具有合理性;而且周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又不作出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视其已放弃依法享有的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
由此,法院一审认定周某向篮先生借款的事实成立,判决周某返还篮先生的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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