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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新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后 轻罪不留“案底”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512    更新时间:2012/12/28
        于明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诉法首次确立了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为贯彻新规定,广州两级法院正式启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档案封存工作,以扫除失足少年回归社会的“路障”和“心理阴霾”,保障其在受教育、就业等方面的平等权利。


  据悉,广州中院一年有近3万件卷宗。目前,广州中院已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对封存范围、封存档案的查询和管理作出了明确规范。


  据介绍,被纳入法院封存的诉讼档案主要包括以下两大类:一是经广州市法院审理的未成年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刑罚且裁判生效的刑事案件,二是未成年罪犯原判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刑罚并由广州中院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


  “五年刚好是轻罪和重罪的界限。”广州中院少年庭庭长赵俊解释,累犯不适用未成年罪犯,即未成年罪犯的前罪不影响后罪的定罪量刑。对于那些在未满18周岁时犯罪、执行刑罚期满之后再一次犯罪仍未满18周岁的罪犯档案,其档案同样要进行封存。


  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制度的实施,将扫除失足少年回归社会的“路障”和“心理阴霾”。不过,赵俊也表示,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在报考检察官、法官等要求有较高职业公信力的职位时,未必能如愿,“其实对他们来说,可供选择的职业还很多。”


  据介绍,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后,将张贴红色的写有“封存档案”字样的特别标识,并区别于其他普通刑事诉讼档案单独存放。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任何个人和单位对已封存的档案均不得查阅和查询,也不能提供对纸质和电子档案的复制或摘抄。即使因法定事由进行查询的,查阅人对该部分诉讼档案也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对于有未成年人参与的共同犯罪案件,同样要进行封存。据介绍,司法机关若要查取成年同案人犯罪档案,要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才可进行查阅,同时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这项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实现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激发罪错少年悔过自新,有助于减少再犯率,保障他们在受教育、就业等方面的平等权利,使其能更加顺利地回归社会。”广州中院有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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