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人们发现被告人45岁的李中两次被劳教、四次被法院判刑;被告人王林三次被法院判刑。他们最后一次是因李中和狱友哥们王林犯盗窃罪,被大庆高新区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二两万元。当法官向他们宣判时,记者进行采访,他们对自己多次进监狱不以为然,笑着说,“常回家看看”。
被告人李中,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1988年12月25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0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9月29日因盗窃被大庆市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09年5月13日因盗窃被大庆市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2月17日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
这次和李中一起因盗窃罪被逮捕的还有和他一起两次服刑的狱友,铁哥们儿王林。
王林,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州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州县二井镇。2004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7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本案于2012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0日8时许,被告人李中伙同王林在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农贸市场,趁被害人张某不备之际,扒窃布兜内蓝色针织手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21元。案发后,赃物被扣押并返还给失主;2012年6月20日8时许,被告人李中伙同王林在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农贸市场,趁被害人不备,扒窃挎包内红色钱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100元、邮政储蓄存折一张、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一张。案发后,赃物被扣押并返还给失主。
综上,被告人李中、王林共实施扒窃作案二起,盗得现金人民币12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中、王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中、王林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构成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二被告接到法院判决书后,都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提示市民,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保护自己的能力。提醒意欲不劳而获者,切莫向他人财物伸出“第三只手”,不要做法盲,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酿成人生的悲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