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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旅游被逼失禁 驾驶员涉嫌侮辱罪
作者:杨东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777    更新时间:2012/5/20
据人民网报道,西安游客一行5人被旅行社转“卖”达五次,旅游大巴驾驶员存在对游客未购买商品的报复行为,同时发现其在多个路段有超速行驶的情况。经云南省旅游执法总队调查,游客4月17日从西双版纳返回昆明途中,按合同约定不需安排导游服务,由昆明石林兴利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云AL0955旅游车驾驶员李某载客返回昆明,途中按行程计划进入普洱刀光寨普洱茶店参观。从该购物店出发至墨江服务区进行车辆例保的过程中,其中一名游客在旅游车上大便失禁的情况确有其事。经向多名同车游客调查,该驾驶员在旅游服务过程中态度极其恶劣。其曾向游客说过类似“这次买茶叶的提成归我,希望大家给我面子,上车时将购物小票给我”,“你应该买上50块钱给我个面子”,“你们不买茶就认为我坏,你们认为我坏,我也就认为你们坏”的语言。

云南旅游宰客

  云南旅游局在通报中称,该驾驶员服务意识淡薄,服务质量差。在同车其中一名游客提出上洗手间的要求后,该驾驶员对游客说“买茶叶你不配合我!现在要我配合你?”在游客大便失禁前对游客的情况未给予关注,不闻不问;在经过黄庄服务区时未进入服务区给游客提供方便,造成同车其中一名游客大便失禁;在墨江例保站游客下车打开行李箱取换裤子时,该驾驶员又对游客破口大骂;在发现游客大便失禁后依然态度冷漠,没有善意表示。据GPS数据显示,该驾驶员驾驶的车辆在多个路段有超速行驶的情况。配合调查的同车游客均对其行为极其愤慨,希望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此次事件听来让人气愤不已。虽然云南旅游执法总队对违反规定的旅行社、旅行社负责人和导游处以总共七万五千元罚款,报复游客的驾驶员李某被列入“黑名单”,一年内不得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但还是不能让人解气,有理由相信不止这一次类似事件,否则驾驶员也不可能猖狂到如此地步。对此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该驾驶员的行为涉嫌构成侮辱罪。

  所谓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杨东律师表示,本次事件中,驾驶员明知游客提出上洗手间的要求,故意不进服务区,故意不提供方便,当着整车游客的面,逼使游客大便失禁,对其进行侮辱,且态度极其恶劣,其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不仅是手段恶劣,而且后果也非常严重。类似侮辱行为还有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此,相关的被害人完全可以通过刑事自诉的方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驾驶员的刑事责任。

  另外,杨东律师表示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赔偿,可以选择违约或者侵权的角度诉讼。作为旅行社应有义务保障旅客的人身及安全,提供一个正常、舒适的旅游环境,“多路段超速、逼游客大小便失禁”,像这样的行为也显属违约,同样也是一种侵权。但是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赔偿少至甚少,甚至没有,这样让大家不免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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