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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购买赃车后伪造发票贩卖终获刑
作者:admin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907    更新时间:2012/3/3

  正义网3月3日电(记者梁洪 通讯员李玲)明知赃物还要购买,之后又伪造发票转手倒卖赃车获利。该当何罪?近日,广西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以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被告人廖伯海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廖伯海是在梧州市打工的外地人,因经常要外出,所以一直很想买一辆车方便自己出行。2011年10月的一天,他在市区看到一名男子鬼鬼祟祟的问别人要不要买车,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该男子卖的是来历不明的摩托车,但廖伯海想到自己正好缺一辆车,心想就算自己买下来用警方也不一定查得到,平时只要注意一点应该不会有意外的。抱着这种侥幸心理,他主动与该男子交谈,最终以700元的价格向该男子买下了这辆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摩托车(达飞尔女装摩托车,价值4392元)。

  不久,廖伯海因资金紧张便打起了买来的摩托车的主意,心想如果可以伪造一张正式购车发票,把“黑车”变白,一定可以卖出个好价钱。之后,廖海伪造了一张购车发票,并以1300元的价格将该车转卖,从中获利600元。廖伯海刚完成交易就被公安人员捉拿归案。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车主。

  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审查案件后认为,被告人廖伯海的行为应当涉嫌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遂向法院提出指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伯海明知是来历不明、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并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摩托车,仍予以收购,后又伪造购车发票转卖给他人,获利6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伯海犯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罪名成立。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廖伯海犯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追缴被告人廖伯海非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并依法予以没收。

  办案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廖伯海明知是来路不明的赃车,为贪图小利而购买,第一步已走错。之后又伪造发票销售赃车,又是错上加错。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第312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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