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法律新闻 | 法律法规 | 企业法务 | 刑事辩护 | 民事代理 | 建筑房产 | 交通事故 | 医疗纠纷
    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服务!宽达律师政和分所竭诚为你服务!福州律师网欢迎您!
2017年11月8日

联系地址:福州市台江区富力中心C1栋1202
企业传真:0591-87617693
联系电话:0591-87617670
联 系 人:颜隆海 13809516192
E-mail:710576545@qq.com
民事代理 您现在的位置: 福州律师网 >> 民事代理 >> 正文
民事代理人的义务是什么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731    更新时间:2015/10/28
 ● 民事代理人的义务是什么

  导读: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该条即是对我国民法范围内的代理的法律依据。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产生法律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这里的本人或代理人是在设定、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时,需要得到别人帮助的一方;代理人是能够给予被代理人帮助,代替他人实施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的一方。

  民法中的代理人(受托人)的义务

  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而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2)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4)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5)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7)因委托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8)因受托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 民事代理人的代理权行使限制

  民事代理人的代理权行使限制

  第一、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第二、代理人只能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第三、代理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代理权。

  第四、代理人一般应当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擅自转委托。

  转委托,又称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

  第五、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所谓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指代理人违法行使代理权的情况。其构成要件包括:

  (1)代理人拥有代理权;

  (2)代理人在违反法律有关代理权行使的规则、要求的情况下行使代理权;

  (3)已经或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总结:民事代理人的代理义务是其必须履行的工作内容。代理人所拥有的代理权限是由被代理人委托授予的。无论是民事代理人还是被代理人,都应遵守代理规则,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信息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条信息:
  • 下一条信息:
  • 版权所有 © 福州律师网,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
    地址:福州市台江区富力中心C1栋1202 企业传真:0591-87617693 电话:0591-87617672 联系人:颜隆海 13809516192 Email:710576545@qq.com
    网站备案号:闽ICP备202300553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