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开发商有违约行为索赔遭拒
王某于2002年12月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购买某开发商位于某区的商品房一套,开发商于2004年10月交付使用,但开发商逾期至2005年4月交付房屋。王某入住后发现,开发商虽然已办理了预售许可证,但是土地手续有问题,开发商没有支付土地出让金,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由于土地手续存在问题,根本不能办理房产证。
王某于2006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5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法院判决:开发商虽有违约但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已经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应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王某主张预售许可证的取得有瑕疵,并非本案审理内容。开发商虽然存在违约行为,但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最后,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开发商违约能否要双倍赔偿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购房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双倍赔偿的要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在本案中,开发商有三处违约行为:
1、土地手续有问题,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2、逾期交房长达6个月;
3、无法办理房产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法院只对预售许可证进行形式审查,是否符合发放条件是行政机关的职责。因此,虽然开发商的土地手续有问题,但不能认定合同无效。
同时本案也不符合双倍赔偿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开发商故意隐瞒双方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可以双倍赔偿。由于本案不符合合同无效和双倍赔偿的条件,所以法院驳回购房人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