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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非法搜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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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308 更新时间:2017/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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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查罪,是指无权搜查的人擅自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者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搜查的行为。首先,必须有搜查行为,如搜索、检查、翻阅、挖掘、搜身、抄家等。其次,搜查的范围,既包括他人的人身,也包括他人的住宅。对车辆、船只等的搜查行为应具体分析,关键在于搜查车辆、船只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则构成布罪。例如,有的渔民以船为家,非法搜查其船只,实际上是非法搜查其住宅,应以非法搜查罪论处。再次,搜查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即无权搜查的人擅自对他人的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或者有权搜查的人,不经批准擅自对他人的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本罪。非法搜查的动机多种多样,不同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量刑的参考。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3)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进行非法搜查的;(4)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根据刑法第245条规定,犯非法搜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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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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