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法律新闻 | 法律法规 | 企业法务 | 刑事辩护 | 民事代理 | 建筑房产 | 交通事故 | 医疗纠纷
    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服务!宽达律师政和分所竭诚为你服务!福州律师网欢迎您!
2017年11月8日

联系地址:福州市台江区富力中心C1栋1202
企业传真:0591-87617693
联系电话:0591-87617670
联 系 人:颜隆海 13809516192
E-mail:710576545@qq.com
婚姻家庭 您现在的位置: 福州律师网 >> 婚姻家庭 >> 正文
涉台离婚财产分割案例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841    更新时间:2015/7/15
  苏全(原告)于2002年1月从台湾省回乡探亲,3月在经人介绍认识李莉(被告),双方于3月3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于登记结婚当天,给了被告1万余美元用于购置房屋。后被告以其名义办理购房手续,购得房屋一套(尚未交付使用),价值人民币9万余元。另外,原告于3月31日送给被告金饰数件。婚后双方还共同购置了电视机、大床等。婚后夫妻感情尚好,没有生育子女。在原告生病期间,被告陪原告上医院看病,照料原告。原告于同年5月底返回台湾。8月中旬,原告从台湾回来后,发现被告由于做生意,常早出晚归,对其冷淡,关心不够,遂于2003年9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夫妻感情。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姻基础脆弱,婚后也没有真正培养夫妻感情。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维持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商品房系原告一人出资购买,应归原告所有。原告称婚后给了被告金饰数件,但提供不出证据证实其所讲的金器数目,只能按被告承认的数目来认定分割。据此,人民法院依照《婚姻法》的规定,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一审宣判后,李莉不服,向法院提出上诉称:商品房是苏全赠送给我的纪念品,应归我所有,一审将此商品房判归男方所有,没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金饰是其婚前送给我的见面礼,不应作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苏全劝我辞掉工作后,我没有住房,没有生活来源,要求苏占学给予经济补偿。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苏全与李莉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审判决准予离婚是正确的。商品房系双方在婚后购置,属夫妻共同财产。女方称该房为男方所赠,缺乏依据,不予认定。考虑女方住房困难,分割时产权可以判归男方所有,但应由男方给女方适当补偿。金饰数件是男方送给女方的礼物,应为女方所有,一审判决作共同财产认定和分割不妥,应予纠正。
  专家点评:
  对于本件涉及台胞的离婚案件,由于当事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分居两地,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的规定,即“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同时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被告因原告原因辞去工作,失去了生活来源,应视为其在离婚时生活有困难的情况,而应由另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信息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条信息:
  • 下一条信息:
  • 版权所有 © 福州律师网,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
    地址:福州市台江区富力中心C1栋1202 企业传真:0591-87617693 电话:0591-87617672 联系人:颜隆海 13809516192 Email:710576545@qq.com
    网站备案号:闽ICP备202300553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