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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个误读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279    更新时间:2011/12/2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涉及夫妻房产权益分配问题 引发社会热议

  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解释涉及的夫妻房产权益分配问题引发社会各界热议。

  不少人认为新解释降低了对女方的保护。上午记者采访了海淀法院资深法官陈昶屹,他表示这种观点其实是误读,女方权益并没削弱。

  误读一 助长男方外遇及离婚冲动

  解释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误读观点:目前结婚时通常由男方家长出资买房,应该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新解释助长男方外遇及离婚冲动。

  法官分析:上述规定并未否定《婚姻法》中“离婚过错赔偿原则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离婚时女方生活及住房困难,得房男方也要帮助。

  误读二 弱化女性婚后财产权益保护

  解释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买房,支付首付款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方。

  误读观点:此种规定实际上让女性离婚后人房两空。

  法官分析:上述条文并非对婚前首付婚后还贷情形按照单一方式简单处理,而是确立尊重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双方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法院也只是“可以”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的一方,并非“必须”。

  误读三

  不利于保障女性获取房产权益

  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的,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误读观点:如果男方答应赠与女方房产后可以随意反悔,将不利于女方获得房产权益的保护。

  法官分析:对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赠与合同关系,均按我国《合同法》规定处理。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相关新闻 夫拒绝加名 妻诉确认共有房产

  因为户口在外地,结婚后购买经济适用房房主只写了丈夫一人的名字。现在丈夫要求离婚独占该房。荆女士诉至丰台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房屋的共有产权。

  据悉,这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自颁布以来,本市首例要求添加姓名权的案子。

  原告诉称,她与李先生在2006年8月登记结婚。此后,他们通过按揭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但买房时是双方共同支付的首付款,共同办理的贷款,此后也是以家庭共同收入偿还贷款至今。

  荆女士称因被告喜新厌旧,提出种种理由想和原告离婚独占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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