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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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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以诉求法律支持吗?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088    更新时间:2017/9/15

案情简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

叶力于2010年12月13日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起诉联通公司、庆阳市庆丰劳务派遣公司、中国电信庆阳分公司,请求:1、依法确认叶力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工身份。2、判决联通公司承担1994年3月至2008年9月叶力的各种社会保险金。3、补偿2008年11月至起诉之日每月的双倍工资,并承担至起诉之日的各种社会保险。宣判后,叶力、联通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与叶力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给叶力支付2008年11月至2010年12月的双倍工资63162.32元;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为叶力缴纳1994年3月至2010年12月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费(2008年1月至9月已缴纳),具体数额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数额为准,个人缴纳部分由叶力自行负担。四、驳回叶力的其它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联通公司与叶力于2012年3月8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给叶力支付了双倍工资63162.32元,缴纳了养老保险金。履行了生效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三项中关于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义务。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费收取机构的原因,联通公司未能给叶力缴纳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费。叶力上诉称,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实施条例是国家法律法规,联通公司从2006年就执行此条例,唯独没有将其包括其中,利益受到伤害,其诉求2006年至2012年2月住房公积金合法合情。其工龄、工资和各种社会保障金断档是法院没有支持其请求的双倍工资终止的时间,即劳动合同签订并生效的时间段,没有对联通公司违法行为以法律上的时间段限制,使其有可乘之机。

法院判决:对叶力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叶力请求支付住房公积金的诉求于法无据,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法定社会保险

我国劳动法实务专家葛春喜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叶力上诉请求联通公司支付叶力2011年1月至2012年2月底双倍工资,缴纳2011年至2012年2月住房公积金是否有法律依据,能否成立。
关于2011年至2012年2月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法定的社会保险金,对叶力要求联通公司为其缴纳2011年至2012年2月住房公积金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未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劳动者要求补缴的,不予支持。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其对应的社会保险金也只包括医疗、工伤、失业、养老和生育,故住房公积金并不属于社会保险金的范畴,也不属于法定的社会保险制度。因此,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法院不予支持。劳动权益维权时时可能发生,与大家息息相关,大家在生活中遇到劳动法权益纠纷可及时联系葛春喜律师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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